盜用客戶3.5億元 理專判賠台新銀2億元

周励宏。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二○○三年周励宏任职台新银行中和分行,二○○八至二○二○年间,周男藉推销金融商品或私下协助客户投资,以方便业务为由,要客户在空白出款单用印或签名,盗领六名客户三点五亿元存款,再分别汇至自己、黄俊闳及周承蓁帐户。

刑事部分,二审改判十二年四月徒刑,更一审改判十一年六月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民事部分,台新银行主张周励宏诈得或挪用客户存款,且透过黄俊闳、周承蓁提供的帐户制造金流追查断点,隐匿犯罪所得,公司已赔偿五名客户共台币二点六二亿余元、美金一七三万元,另名客户仍在协调中,因而请求周励宏、周承蓁应连带赔偿台币两百万元、美金一七三万元,另周励宏、黄俊闳应连带赔偿二亿六○八三万余元。

台北地院认为,台新银行有未完善建立、未确实执行内控机制等缺失,对职员过失也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台新银应承担三成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