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珍贵台湾榉贱卖2.5万元 2只山老鼠均判130万罚金

谢、朱两名山老鼠盗伐珍贵台湾榉木贱卖,双双遭判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科罚金130万元。(邱立雅摄)

谢姓、朱姓山老鼠去年4月在新竹某林班地伐取贵重木台湾榉,再将材积面积3.28立方公尺的台湾榉运到宜兰,以2.5万元卖出,经林业署新竹分署竹东工作站巡查人员发现遭盗伐痕迹,报警处理循线追查到谢、朱两人,新竹地院法官依犯森林法各处有期徒刑1年4月,缓刑4年,并科罚金130万元。

谢、朱两人去年4月18日,由谢男驾车引导不知情的范姓友人,驾驶大货车载运怪手前往林业署新竹分署竹东事业区第109林班附近停放,谢男即驾驶怪手以钢绳、链锯等机具,伐取该林班地原始生长的贵重木台湾榉1株。

砍下材积3.28立方公尺的台湾榉后,再由朱男驾驶大货车,将盗伐台湾榉搬运至宜兰县,以2万5000元价格贩卖并交付予不知情的张男。经竹东工作站巡查人员于当年5月3日现地勘查,发现竟有盗伐痕迹,遂报警处理。

警方循线调查发现谢、朱两人所为,并持搜索票查扣链锯、怪手、680公斤榉木板材等物。

新竹地院法官认为,森林资源具有国土保安、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维持生态多样性等多种公益及经济效用,尤以贵重木不仅具高经济且在生态上有其特殊价值,谢、朱两人不思以合法方式赚取钱财,竟窃取森林主产物贵重木台湾榉木之犯行,恣意盗伐山林以变卖换价,严重破坏我国森林保育及生态环境之维持,更影响环境永续发展及生物栖所,所为实无足取,应予非难,

谢、朱两人依犯森林法,各处有期徒刑1年4月,并科罚金130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1年之日数比例折算,缓刑4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判决确定后向公库支付新台币3至5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