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我死了房子送给你! 想全拿遗产法官这样说
▲台湾遗嘱协会理事长刘韦德律师表示,利用死因赠与作为规避特留分的手段,真的是非常冒险。(图/刘韦德律师提供)
图、文/CTWANT
最近来协会咨询的民众,很多人都提到一个法律上的专有名词,就是「死因赠与」,他们都说曾听某些专家在演讲或网路上说可以利用「死因赠与」来规避特留分,也就是说,利用死因赠与,就可以将遗产都留给自己喜欢的人,而对于那些自己不喜欢不想要给继承的对象,可以利用死因赠与方式,合法的让一毛钱都不留给他们继承。
听完这些民众的说法,我真的为他们捏了一把冷汗,虽然多认识法律知识很好,但是利用死因赠与作为规避特留分的手段,真的是非常冒险,所以今天就和大家聊聊什么是「死因赠与」。
首先,我们在生活上,或许会听过有人说「等我死了,就把这间房子送你」,这种「等我死了」就「送你」的行为,在法律上就是死因赠与,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契约,这种契约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在法律上是合法的,所以只要双方都真的有这个意思,且赠与人真的死了,那么死因赠与就发生效力。
因此,受赠人可以向家属要求交付赠与物,而且这个交付义务,属于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所以继承人必须先予以清偿,所以就这点来说,死因赠与确实有其优势。
但是,死因赠与就可用来规避特留分吗?
死因赠与是否可以规避特留分,是继承法上一个长期有不同意见的老问题,不但学者间有不同意见,就连法院审判实务上也有不同意见,但总体来说,认为死因赠与不可以规避特留分的见解,不论是在学说上或法院实务上,都是比较优势的。
近期最高法院的见解很清楚的表示,「被继承人所为死因赠与契约,倘侵害继承人之特留分,基于同一法理,自应类推适用民法第1225条规定,准许继承人行使特留分扣减权,如否定其为扣减之标的,被继承人反而得以死因赠与而达成规避扣减之目的,违背特留分系为保障继承人权益及日后的生活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16 号民事判决)。
最高法院这个判决翻译成白话文就是说,如果死因赠与可以不受特留分的限制,被继承人就可以任意利用死因赠与来规避特留分,而影响到继承人的权益及生活保障,因此如果有人想要利用死因赠与将所有财产都赠与给某继承人或是其他人,那么继承人都能主张特留分被侵害并要求返还。
最高法院这个判决尚进一步指出,过去最常被用来认为死因赠与可以不受特留分限制的实务案例,也就是最高法院自己在106年度台上字第2731号的判决,在那个判决里面有一段话说「死因赠与乃以赠与人之死亡而发生效力,并以受赠人于赠与人死亡时仍生存为停止条件之赠与,且不受民法第1187条特留分规定之限制」。
最高法院在106年的判决里面,虽然确实有说过死因赠与不受民法第1187条特留分规定限制这句话,不过那个案件并非在处理死因赠与侵害继承人特留分之问题,所以这句话只是一种非主要论述,甚至是赘述,反而是最高法院111年度的这个民事判决,就是在处理死因赠与返还特留分的问题,因此这个判决应该视为最高法院对这个问题本质上的最新见解。
虽然下级法院判决不一定要受最高法院见解拘束,但最高法院111年的这个判决,对于想要利用这个方式规避特留分的人来说,确实要好好想一想,若利用这种方式规避特留分,日后很可能会让受赠人要面对冗长且可能败诉的结果,因此务必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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