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燈未關起口角 男子砍死小舅判刑15年8月定讞

桃园市钱姓男子民国111年底与刘姓小舅因电灯未关起争执,钱男手捆切肉刀砍死小舅,一、二审均依杀人罪判处钱男有期徒刑15年8月,最高法院日前驳回上诉定谳。

判决指出,无业的钱姓男子与刘姓小舅同住于桃园市龟山区,111年12月24日晚间9时许,2人因电灯未关而发生纠纷,钱男随后持切肉刀当着外公与母亲面前,朝刘男连续砍刺,导致刘男身上有20处锐器伤、颈部严重受创,引发出血性休克并呼吸衰竭。

钱男见状要求母亲打电话报警并呼叫救护车,刘男被送医急救,但刘男到院前伤重不治。

桃园地方法院国民法官法庭认为,钱男手段凶残,虽要求母亲呼叫救护车,但未尝试对刘男施救;考量钱男犯罪动机是长期受到刘男言语暴力及肢体冲突的积怨所致,且当庭向刘男的女儿道歉,依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8月。

二审的台湾高等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已详尽评断,量刑裁量权的行使未违反比例原则或平等原则,维持原判。最高法院日前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桃园市钱姓男子民国111年底持切肉刀砍死小舅,一、二审均依杀人罪判处钱男有期徒刑15年8月,最高法院日前驳回上诉定谳。示意图/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