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市场开放范围再扩大:工信部取消试点地区部分领域外资股比限制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缴翼飞 北京报道

4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通告《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率先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为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决定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等外资股比限制。

工信部通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述四地应由所在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提出试点实施方案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评估论证,调研核查安全监管保障体系等,对符合条件的地区作出批复。实施方案获批后,相关地区可以正式开展试点工作。后续,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商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试点实施情况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扩大试点地区范围,有关事项另行通告。

具体来看,《通告》提出,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而根据此前的《电信条例》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等规定,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股比限制为50%。本次《通告》进一步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后,外资在上述试点区域内的开放类目中的股比限制可以突破50%直到100%,即可以外商独资。

上述负责人进一步强调,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结合其业务特点,服务范围仅限本试点区域,且须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通过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接入设备对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其他业务服务范围可面向全国,便利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开展业务经营、扩展市场空间。另外在监管要求上,对在试点地区开展前述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进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需按照《电信条例》等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相关试点批复,并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试点批复相关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事实上,早在2023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就已经提出“放宽电信等服务业市场准入”,对电信业实施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出新要求。这也是中国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表现。

目前中国正在积极申请加入的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中,CPTPP要求成员国允许其他成员国的电信供应商接入等推动电信服务自由化,同时实现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允许跨境金融机构向境内外传输信息,而且不得强制要求使用境内的数据存储设施等;DEPA旨在形成开放、非歧视性和全球化的互联网环境,促进数据自由流动和电子商务,保护个人数据和在线消费者权益等,并致力于实现更大数字经济包容性与参与度。

上述负责人表示,工信部将有序推进电信领域开放工作。一是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评估论证,加强政策宣贯,及时总结试点的先进经验、模式、典型案例等并宣传推广。二是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入开展电信领域对外开放政策研究,不断优化电信领域市场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