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陆分离路线愈走愈远
(图/本报系资料照)
民进党政府施政不尊重宪法的程度真是愈来愈大胆。日前行政院秘书长居然以本身名义发函各部会,指依《国籍法》定义,中国大陆人民非属中华民国国民,自不享有或负担中华民国国民的权利义务。这样一个重大事件,且是涉及宪法层次,极可能因改变两岸的台海现状而引发台海冲突、甚或战争的议题,居然用一个行政院秘书长的名义就对外发函,真是荒谬。随后,大概是发现不妥,遂再由行政院长公开表示,盼内容修正后能避免国人及国际误解。
但无论如何,此一「秘书长函」脱乱误滥还真令人不忍卒睹!
首先,该函中谓,「《宪法增修条文》第11条授权规范两岸人民之往来,并处理衍生法律事件……」就是一大笑话;《宪法增修条文》第11条根本与两岸人民无关;而与两岸有关之相关修宪修文其实是第10条。行政院长秘书长出函连本身要旨的宪法条文都会搞错,也算得上是奇葩了。
按《中华民国宪法》第4条,「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 」;而于民国80年公布之《宪法增修条文》第10条,将中华民国分为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同时认定大陆地区为仍在中华民国领土主权范围内,但为管辖权所不及的地区;而大陆地区人民仍为中华民国之人民,唯并不具公民权身分。此一两岸之间为「一国两区」的一国绝对/两区相对关系,除宪法规定外,在高等法院亦有颇多判例。而在此一国家领土主权范围内出生的人自然为其人民,我国的国法也做了相同规定,根本不是区区一个行政院解释函可以决定的。
行政院发出这一怪函,不但弄不清两岸关系的宪法条文与位阶,而且还希望以《国籍法》的定义来规范宪法位阶的两岸关系,表示「中国大陆人民不具中华民国国籍、非属中华民国国民,自不享有或负担中华民国国民之权利义务」。这显然是完全不知《国籍法》第2条规范拥有中华民国国籍的条件,即「出生时父或母为中华民国国民」与「出生于中华民国领域内,父母均无可考,或均无国籍者」。
其实,这不过是民进党政府在违宪、违法、分裂中华民国上的进一步动作而已;近来,这种所谓的「和平分离主义」路线已是愈走愈远,愈走愈快;这才是造成台海紧张的真正原因。
至于为何在此时弄出这种议题?有人揣测是因民进党最近弊案丑闻连爆,只能用更大且更具危机性的议题来转移社会的注意力,并迫使美国被卷入两岸问题,以测试美国对台政策。只是,拜登政府会认可民进党这种将其拖入战争的作法,并仍将其诠释为「没有改变现状」吗?
(作者为资深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