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劣!多重身障者不配合上厕所 照服员狠踹3下害颅内出血致死

身障者不配合上厕所 照服员连踹3下致死 法官判刑9年(示意图,达志影像)

林姓照服员因患有多重极重度障碍的陆姓被害人不愿配合上厕所,竟在连出脚3次狠踹致对方颅内出血死亡,台湾高等法院斥责林犯行严重,驳回上诉,依伤害致人于死罪判处9年徒刑。

林姓照顾服务员,负责轮班照顾智能及视觉极重度障碍之陆姓被害人,2022年5月12日林因陆不愿配合前往厕所,明知陆罹有身心障碍而孱弱,反抗能力差,客观上可预见如被害人头部遭受强力踹击,可能造成死亡结果,然疏未预见及此,仍基于伤害犯意。

林接续多次以脚踢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受有左侧硬脑膜下血肿之伤害,经送医急救,仍因外伤性颅内出血,缺氧性脑病变和其并发症,于同年月27日1时47分不治死亡。

高院认为,林虽否认有脚踢被害人头部行为,且辩称本案无法排除是被害人自己撞击头部所致,但依据卷内医学鉴定及鉴定人意见,可以认定被害人死因为送医前7日内之头部外伤,再参酌卷内监视录影画面,足以认定被告于被害人送医当日上午,有脚踢被害人头部至少3下之行为,且本案可排除被害人所受头部外伤(死因)是被害人自己造成者。

高院认定,林的犯案事证明确,合议庭审酌林负责照顾罹患身心障碍而不能自理生活之被害人,仅因被害人不甚配合,即恣意以暴力相向,造成被害人死亡之不可回复结果,使被害人家属蒙受与被害人永诀之戚,恶性非轻。

高院考量林犯后未承认犯罪,亦未赔偿被害人家属所受损害或取得谅解,再参酌被害人家属就本案请求从重量刑之意见,并衡酌被告于长期照护过程中,未能妥适调整可能产生之情绪,致生本案悲剧,原审所量刑度应属相当,驳回上诉,依伤害致人于死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