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公平交易法就不实广告之处理分际─由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处字第111090号处分书谈起

在事业(企业经营者)有广告不实致消费者受有损害时,消费者得依双方契约约定请求约定商品或终止、解除合约,并请求赔偿因此所生之损害,另得依公平法及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称「消保法」)第22条请求损害赔偿。而公平法与消保法及民法的适用又该如何区隔呢?依据公平法第21条对于不实广告之规范,必须在该广告内容有「足以影响交易决定」时,公平会为建立交易行为规范始会介入予以处分,否则企业应该仅依消保法或民法对消费者负责。

以往公平会在处理预售屋广告时,依据公平法第21条及相关处理原则(包括「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预售屋销售行为案件之处理原则」及「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不动产广告案件之处理原则」),着重在建商或不动产销售业者就公共设施不实、专有部分用途不实、用途与建照或使用执照规范不符、或违法夹层等重大足以影响消费者购屋决定的不实广告内容上。盖购屋本身为一金额庞大的交易,消费者在为交易决定时,势必更审慎考量,建商就公共设施、专有部分、或与建筑物本身建照或使用执照有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确实会造成消费者误判而做出错误决定,影响竞争秩序甚钜。

至于其他情节轻微,不涉及事业竞争的交易纠纷或纯属消费争议案件,依「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预售屋销售行为案件之处理原则」附表所示「不适用公平交易法类型之例示」,消费者依民法或预售屋买卖契约书规定,循民事途径解决,或依相关规定(如营建法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等向主管机关反映。

而公平会在111年12月23日公处字第111090号处分书,以建商实际交付之马桶盖品牌及马桶座体、24小时防尘有氧换气窗等与广告内容不符,对足以影响交易决定之商品内容为虚伪不实及引人错误之表示,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1条第1项规定,处建商新台币120万罚锾,其理由以「虽马桶价格占整栋房价比例甚低,惟广告具有招徕效果,对于消费者作成交易决定当具有一定影响,此节核属虚伪不实及引人错误之表示」,「案关广告DM宣称该建案使用「24小时防尘有氧换气窗,惟实际交付者为气密窗配置纱窗,并非于同一扇窗同时具备防尘及换气功能,是其交付产品功能与广告宣称不符,亦属虚伪不实及引人错误之表示」,因此即使马桶价格及气密窗占房价比例甚低,但因实际交付给消费者产品与广告所载图示、文字、型号或功能不符,即属广告不实,而应依公平法第21条论处。

公平会前揭处分书为对于预售屋广告全新见解,但「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预售屋销售行为案件之处理原则」及「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不动产广告案件之处理原则」中并未就附属于建物的建材为规定,公平会在该处分书中一改过往针对重大影响交易决定之面积、公共设施、地点等重要事项,认只要附属建材如马桶、气密窗等与广告内容不符,即违反公平法第21条;且未说明该附属建材将如何影响消费者做出交易决定。参酌「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预售屋销售行为案件之处理原则」附表所示「不适用公平交易法类型之例示」,公平会是否于该种类型之不实广告案件中,有必要介入建商与消费者间之纷争,实值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