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指控名导程伟豪「侵占剧本」挨告 目击者女导演无罪确定

电影女导演陈玉珊(改名为陈融萱)在脸书发文质疑国片导演程伟豪侵占剧本、违法申请辅导金,程控告陈女妨害名誉,检方起诉陈女;台北地方法院依加重诽谤罪判陈玉珊有罪,判处拘役40日,得易科罚金。案经上诉,台湾高等法院今撤销改判,陈女无罪确定。(图本报资料照)

电影女导演陈玉珊(改名为陈融萱)在脸书发文质疑国片导演程伟豪侵占剧本、违法申请辅导金,程控告陈女妨害名誉,检方起诉陈女;台北地方法院依加重诽谤罪判陈玉珊有罪,判处拘役40日,得易科罚金。案经上诉,台湾高等法院今撤销改判,陈女无罪确定。

诉讼案源于「目击者」一片在2017年上映之后,陈玉珊宣称自己才是原创者,还让程向文化部申请拍片辅导金,引发风波。

程伟豪提告认为,陈玉珊在脸书提及他拍片「一毛钱都不付」、「导演有意图剧本0元获得,恶意侵占」、「吃香喝辣享尽我汗水泪水所创造出来的剧本」等,与事实不符,陈女犯加重诽谤罪。

检察官侦查认为,依据程伟豪所提供的电子邮件、律师函等事证,均证明陈玉珊明知已在2015年3月13日签订协议将剧本授权给程,却两度发表与事实不符的言论,有损程伟豪的人格评价,依加重诽谤罪起诉陈女,一审判处拘役40日。检方和陈女皆上诉。

二审认为,电影是现代社会最普遍欢迎休闲娱乐之一,其综合艺术型态,须经繁复制作过程,包含电影剧本编写、影片摄制、演员演出、以及录音剪辑等后制工序,亦即可分为开发、制作、发行与映演四大阶段。开发阶段主要为电影的创制, 以电影剧本的形成,投入电影作品创作者,为编剧对于电影剧本之书写为主要内容。

一部好看的电影最关键的核心就是好的故事剧本,政府补助的电影,剧本有无抄袭或侵害著作财产权,与我国鼓励电影创作同时维护著作权、公众的观赏权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属公益事项,「目击者」剧本著作权归属争议,可受公评。

陈女2017年4月10日的脸书贴文,概述撰写「目击者」电影企划、取得文化部剧本补助、进而完成完整脚本,及与程伟豪合作,签订剧本的授权协议书和开拍、事后争议过程,将她的经历及个人体会意见交错表示。程也在隔天于脸书说明,13日又贴文回应,可见双方就「目击者」电影的争执都有所本,并非虚捏。

二审认为,获国家补助的公开上映电影,剧本著作权攸关电影发展及观影大众权益,陈女与程伟豪因原创故事构想、合作后的剧本著作财产权授权有争议,她因而于脸书发言,且就程的脸书回应再次回复,陈女既有相当背景的描述,不能仅就她的发言割裂观察,未参酌其全般言论梗概,迳以诽谤相绳,即使其言语,用语虽有尖锐、浮夸,亦属评论行为,何况所有闻知之人均知悉她所评断之事,尚非单纯捏造虚构。

二审指出,陈女的言语并非捏造虚构,即便她著作权争讼败诉,也不能当成她发表言论时有诽谤恶意,加上检察官没有其他积极证据,因此撤销原判决,改谕知无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