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乡探亲一去不回 不满她抛夫弃子!既然已无感情就断了吧
返乡探亲却是一去不回,不满她抛夫弃子!既然已无感情就断了吧,男子诉请离婚获准。(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男子阿国与外籍女子欢欢(均化名)在2001年结婚,婚后欢欢来台同住生活,并育有3子,也取得我国国籍。不料,前(2023)年欢欢返乡探亲后,却一去不回、音讯全无。不满双方长期分居,欢欢也无意共营家庭生活,违背夫妻同居义务,彼此已无感情,婚姻关系难以维持,阿国愤而诉请判准离婚。
法院审理, 法官认,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为构成判决离婚之原因,民法第1052条1项第5款定有明文,且夫妻互负同居义务,亦为同法第1001条所明文。再者,如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他方同居,或有支付家庭生活费用之资力,无正当理由而不支付者,即属以恶意遗弃他方。
法官考量, 欢欢在2023年1月出境后,滞留海外至今,双方长期分居,并且欢欢对阿国不闻不问。而欢欢经合法通知,并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没有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堪信阿国之主张为实在。
法官审酌,欢欢并没有不能与阿国同居的正当理由,在客观上欢欢即有拒绝履行同居的事实,主观上也有弃夫妻共同生活于不顾的意图,此种恶意遗弃之事实,仍在继续状态中。日前依法宣判,阿国诉请判决离婚,即属有据,应予淮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