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身故已无亲子依恋 就断了吧!帮3宝改从母姓成功
前夫因故死亡后,3个孩子已无亲子依恋,妇人帮他们请求改从母姓判准。(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女人小萱与阿国(均化名)婚后育有2男1女,后来因故在2013年协议离婚,并约定由小萱行使负担3名未成年子女亲权,小萱考量工作性质,无法全心照顾,便寻求育幼院协助,阿国则在2017年亡故,小萱认为,阿国及其家族并未给遇任何照顾助力,因此诉请改从母姓。
法院审理,小萱指控,当年她因为忧心要工作,无法专心照顾,所以在2014年10月将3名子女人安置在育幼院至今,她及其家人都有定时去探视,孩子们也与她的现任丈夫,以及同母异父的手足相处融洽。
相较于此,阿国及其家族都未给予照顾的助力,甚至也从未探望孩子们,而且阿国在2017年4月亡故后,她考量孩子们自幼就与前夫家人无任何联系,孩子们对阿国也毫无记忆与「亲子依恋」,为了避免孩子们产生身分认同的混淆,并加强对母系家庭认同,因此依法提出声请变更从母姓。
法官认,小萱目前的家庭状况,符合民法第1059条第5项第1、2款规定,「父母离婚者」、「父母之一方死亡者」,因此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请求,为子女之利益,宣告变更子女之姓氏为父姓或母姓。
法官考量,依据关怀协会访视报告,阿国确实在离婚后,其父家族均未对未成年子女有关怀与照顾,孩子们对小萱及其母系家族较有认同感。此外,孩子们在法院庭讯时,也明确表达愿意变更姓氏为母姓。
法官审酌,孩子们若仍保有父姓,将使实际照顾、生活情形与表征家族网络之姓氏未尽一致,会让孩子们产生身分认同混淆,为避免日后因姓氏产生隔阂,并促进家庭生活和谐美满,提其等对家族认同与归属感。日前依法判决,3名未成年子女改从母姓,较符合最佳利益,应予准许。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