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情前夫不配为人父 让女儿有归属感改从母姓

为了避免因姓氏不同,让女儿认同及归属感产生困扰,向法院诉请变更从母姓。(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女子小萱(化名)离婚时与前夫约定,共同负担未成年女儿监护权及照顾义务,但前夫未尽责任,小萱诉请单独负担获准,而前夫需按月给付扶养费1.5万元,但付了1期便无下文,甚至仅探视过1、2次,由于女儿对「父姓」毫无归属感,为避免因姓氏与同住家人不同,让女儿认同及归属感产生困扰,小萱向法院诉请改从母姓。

法官审理,依据法律规定,子女经出生登记后,于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书面约定变更为父姓或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请求,为子女之利益,宣告变更子女之姓氏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离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双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双方生死不明满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显有未尽保护或教养义务之情事者。

小萱主张,她的前方自离婚后,曾长期消失匿迹,不愿前来探视未成年女儿,也未曾给付扶养费用,仅汇款12000元、3000元,此后便未曾再给付扶养费用,甚至仅探视女儿1、2次后,即无法再联系,对女儿不闻不问。

法官考量,社会局委托派员访视后,其所提出之调查报告及建议:「…小萱希望未成年子女变更从母姓。因前夫未维系规子关系及负担亲职责任,故建议参小萱之意见,予以变更姓氏。」

法官审酌,小萱的未成年女儿长期与她及娘家家族亲戚共同生活,形成深厚之情感及亲情依附关系,已建立相当之家族认同感,堪认变更为从母姓,能使其现实生活与姓氏情况合一,对其较为有利,应予准许。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