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抛家弃子不知去向 为保最佳利益!2宝改从母姓获准
为了保障2名未成年孩子的最佳利益,陈女声请改从母姓获准。(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陈姓女子与刘姓男子原本是夫妻,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不料,双方因故在2021年10月经法院判准离婚,并由陈女行使负担孩子们的权利义务。陈女不满离婚前,刘男就已离家不知去向,未曾探视未成年子女,更没给付扶养费,为了维护子女的最佳利益,因而向法院声请变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从母姓。
法院审理,陈女则提出户籍誊本、学杂费缴费单、收据等当证据,并在法院审理时指称,离婚前后刘男都没回来他们同住的家,甚至没回来台湾。刘男说他是在大陆工作,但却与他自己的家人也都没联络,因此刘男户籍被迁到户政事务所。在法院裁判离婚前一、两年,双方早就没有联络,通讯软体也遭刘男封锁。
法官考量,刘男经法院合法通知,未到庭或以书面答辩声明或陈述。法院依职权调阅刘男个人户籍资料及入出境纪录,发现刘男在2019年5月出境后,就未再有入境纪录,而且户籍也已迁到国外。
而经访视陈女及2名未成年子女后,社会工作师的调查报告及建议显示,陈女认为变更姓氏,对未成年子女的家族与学校适应无影响,陈女的家人也支持变更姓氏。2名未成年子女分别是9岁及7岁,已具认知及表达能力,他们也希望变更与母亲同姓氏,对于父亲则是久无互动经验,他们由陈女担任主要照顾者且亲子关系良好。
法官审酌,双方之前经法院裁判离婚,且2名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或负担均由陈女任之,也由陈女担任主要照顾者,刘男则出境多年,且户籍已迁到国外,显见刘男多年未与未成年子女互动,也无联系,而是陈女与未成年子女间关系紧密。
而2名未成年子女目前的年龄,正处于对周遭人事物之认知、理解能力的学习阶段,他们对共同生活并实际照顾扶养的陈女,也已产生认同归属感,并表明想要和陈女相同姓氏。
日前依法宣判,基于尊重未成年子女之意愿,还有他们最佳利益之维护,认为变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从母姓,符合其等最佳利益,因此陈女之声请,核无不合,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