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声不响离家出走 人妻隐忍33年!不满恶意遗弃断了无良夫

无良夫一声不响就离家出走,隐忍了33年,人妻诉请离婚获准。(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女子小萱与男子阿国(均化名)是夫妻,2人在婚后育有2名子女,不料,阿国却在1991年竟一声不响就离家出走,自此他便拒绝返家。小萱近年得知他在外积欠大笔债务,数度尝试取得联络,但他却拒不回应。小萱不满阿国明显有意躲避、恶意遗弃,也不愿履行同居义务,无奈之下诉请离婚。

法院审理,法官认,按民法第1052条第2项规定,有同条第1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而是否有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判断标准为婚姻是否已生破绽,因而无回复之希望,应依客观的标准,也就是难以维持婚姻之事实,是否已达若处于同一境况,任何人均将丧失维持婚姻希望之程度。

法官考量,双方自从阿国在1991年间离家后,双方迄今已分居30多年,小萱因此不愿与阿国维持婚姻关系,因而提起离婚诉讼,加上阿国并未于法院审理时到庭,借以展现挽回婚姻的心意,显认双方生活上因长期分居,导致缺乏良性互动及沟通管道,才会有心结与怨怼。

法官审酌,阿国所为造成双方情爱基础已失,已难期可在共同追求幸福美满之婚姻生活,自然无强求继续维持夫妻名份之必要,因此小萱主张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自属有据。法官日前依法判决,小萱主张依民法第1052条第2项请求判决离婚,于法有据,应予准许。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