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揭秘:借名购拆迁安置房,胜诉背后的过户博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当事人诉求

在本起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中,原告赵宇强与被告赵宇伟系堂兄弟关系。赵宇强的父亲为赵宏明,赵宇伟的父亲是赵宏辉,二人的祖父是赵志宏。

原告赵宇强诉称,2011 年,被告赵宇伟一家所居住的房屋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根据拆迁政策,赵宇伟一家获得约 92 万元拆迁安置款及两个购房指标。赵宇伟一家在取得拆迁款后,偿还部分债务,并使用一个购房指标购买了其他房屋,而对于剩余的购房指标,因赵宇伟一家无再购房能力和需求,且赵宇强在国外工作多年具备购房能力且正准备买房,经双方口头协商,赵宇伟同意将该购房指标给赵宇强使用,由赵宇强借用赵宇伟的名义购买房屋。此后,赵宇强自行挑选并确定购买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并于 2011 年 10 月 21 日支付了购房款及专项维修资金共 1789776 元,同日开发商交付房屋,赵宇强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后续还缴纳了契税等费用,且一直保管着房屋的相关重要文件及权属凭证。然而,2018 年 8 月下旬,赵宇伟突然向赵宇强索要高额补偿,否则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双方长辈多次调解无果,赵宇强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宇伟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其名下,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全保险费。

被告赵宇伟则辩称,不同意赵宇强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主要有两点:其一,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若如赵宇强所述借名买房情况属实,从2012 年开始其就知晓相关情况,但直至现在才主张权利,已超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其二,本案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赵宇强具有北京户口和购房资格,双方没有书面及口头的借名买房约定,赵宇强未实际看房选房,涉案房屋是拆迁回迁房,赵宇强不属于被拆迁人,虽然赵宇强实际使用了房屋,但未主张变更权属且还申请了两限房,赵宇强并非实际全部出资,涉案房屋包含拆迁利益,与房屋相关的重要文件由赵宇伟保管,涉案房屋是具有保障被拆迁人居住目的的回迁房,赵宇强是基于借用关系暂住,赵宇伟从未无偿让渡拆迁利益,双方也无相关书面或口头约定。

二、法院查明的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 年 12 月 13 日,赵宇伟的母亲李慧娟(被拆迁人)与北京市某拆迁办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明确被拆迁房屋及户籍人员等情况,拆迁总款为 814178.95 元。2011 年 10 月 21 日,赵宇强通过银联消费 1789776 元,同日赵宇伟与北京 M 公司签订《结算单》,确定房屋坐落及结算总价等信息,并表明买受人已付相应款项,房屋交付时间为当日。此后,赵宇强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承担了居住期间的各项费用。2012 年 3 月 28 日,赵宇伟与 M 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现房买卖合同》,赵宇强刷卡支付契税。2012 年 10 月 12 日,涉案房屋下发产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赵宇伟,房屋性质为商品房,规划用途为住宅,2018 年 9 月 14 日再次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所有权人仍为赵宇伟。另查明,赵宇强现具有在京购房资格,且庭审中赵宇强同意自行承担涉案房屋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

在证据提交与质证环节,赵宇强向法院提交了祖父赵志宏和父亲赵宏明的书面证人证言,证明其借用赵宇伟名义购房的事实,以及中介平台房屋报价,用以佐证购房价格合理性。赵宇伟对此均不认可,认为证人证言与事实不符,中介平台房屋报价无显示时间且为二手房价格,不能证明新房价格。赵宇伟则提交了其父母的书面证人证言,否认借名买房关系,强调房屋存在拆迁隐性补偿利益,赵宇强系借住;同时提交了自己的社保和公积金记录、父母的退休证以及公积金贷款发票和还款明细等证据,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及购房情况。赵宇强对赵宇伟提交的证据也均不认可,认为不能证明其主张,反而能从侧面反映出赵宇伟一家当时经济条件较差,无购房能力。

三、律师案件分析

(一)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是否存在

在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赵宇强主张借名买房,赵宇伟主张借用关系,双方均需对各自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即“高度可能性”原则,法院结合查明事实及双方证据认定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理由如下:

1. 借名事由合理性:涉案房屋为拆迁对接项目,在购房资格上有限制,赵宇强不属于拆迁协议中的被拆迁人或在册户籍人员,不具有购房资格,而赵宇伟作为在册户籍人员具有购房资格,且拆迁回购房屋往往存在政策优惠,如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等,所以赵宇强借用赵宇伟名义购房具有合理事由。

2. 资金支付情况:赵宇强支付了涉案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即便购买时房屋享有政策优惠,也不能等同于赵宇伟出资,实际上赵宇伟就涉案房屋并未实际出资。

3. 居住使用情况:赵宇强自 2011 年 10 月 21 日接收房屋后即装修入住至今,长期稳定地占有和使用房屋,这符合实际购房者对房屋的使用状态。

4. 重要文件持有情况:赵宇强保管涉案房屋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原件,虽然赵宇伟在 2018 年重新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但原产权证原件在赵宇强手中,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实际购房人的情况。

5. 赵宇伟证据的证明力不足:赵宇伟所提交的其父母的证人证言、本人及父母的收入情况等证据,无法有效证明双方存在借用合同关系,这些证据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片面性,且与其他查明事实存在矛盾之处,难以被法院采信。

(二)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效力

涉案房屋虽为拆迁对接项目,具有一定的拆迁政策优惠,但房屋性质为商品房,不属于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该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有效。

(三)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能否继续履行

由于赵宇强现具备在京购房资格,双方的借名买房合同也不存在其他法律或事实上的履行障碍,所以从合同的履行可能性和实际情况来看,双方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应当继续履行,赵宇伟有义务协助赵宇强办理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至赵宇强名下。

(四)诉讼时效问题

在本案中,双方未对房屋过户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在履行期限不明确时,当事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所以本案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赵宇强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要求赵宇伟履行过户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赵宇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赵宇强办理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赵宇强名下,过户所产生的税、费由赵宇强负担,这一判决结果是基于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证据的充分审查以及法律的正确适用,合理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的借名买房纠纷案件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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