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税5月开征 税额达911亿元年增4.74%

房屋税开征记者会(图/吴静君摄)

113年期房屋税于月开征,经统计全国房屋税开征件数总计

944.65 万件,税额911.17亿元,较112年期开征件数929.18 万件及税额869.97 亿元,增加15.47万件(成长1.66%)及41.2亿元(成长4.74%)。

六都房屋税开征税额占全国总开征税额比率近8成,与112年期比较,件数增加最多为桃园市,增加2.48万件(成长比率2.52%)。

财政部表示,依房屋税条例第5条规定,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法定税率为1.5%~3.6%,各地方政府得视所有权人持有房屋户数订定差别税率;另供营业、私人医院、诊所或自由职业事务所使用房屋法定税率为3%~5%;供人民团体等非营业使用房屋法定税率为1.5%~2.5%;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使用,则按1.2%课征。

财政部部进一步说明,113年期房屋税课税所属期间为112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经统计全国自住用房屋件数721.51万件、税额约337.35亿元,占全国开征件数及税额比率分别为76.38%、37.02%;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件数74.76万件、税额为92.56亿元,占全国开征件数及税额比率分别为7.91%、10.16%;公益出租使用房屋件数约15万件、税额约4.66亿元,占全国开征件数及税额比率分别为1.59%、0.51%;人民团体等非住家非营业用、营业用及私人医院、诊所、自由职业事务所房屋件数合计133.38 万件、税额 476.6亿元,占全国开征件数及税额比率分别为14.12%、52.31%。

其中北市及澎湖县2个县市,分别自112年7月1日及同年9月1日起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采差别税率,据统计受影响约有7.49万件,税额增加约4.4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