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县市25万户课囤房税 税额增加12.59亿元
财政部表示,房屋税缴纳期限为5月1日至31日止,根据「房屋税条例」第5条规定,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税率为1.5%~3.6%,各地方政府得视所有权人持有房屋户数订定差别税率;另供营业、私人医院、诊所或自由职业事务所用房屋税率为3%~5%;供人民团体等非营业使用房屋税率为1.5%~2.5%;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使用,则按1.2%课征。
财政部说明,2023年期房屋税课税所属期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根据统计,全国自住用房屋件数715万件、税额约327.63亿元,占全国开征件数及税额比率分别为76.95%、37.66%。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件数73.4万件、税额为84.54亿元,占全国开征件数及税额比率分别为7.9%、9.72%。
公益出租使用、人民团体等非住家非营业用、营业用及私人医院、诊所、自由职业事务所房屋件数合计140.78万件、税额457.8亿元,占全国开征户数及税额比率分别为15.15%、52.62%。
财政部表示,各地方税稽征机关自今年4月中起陆续寄送2023年期房屋税缴款书,缴纳期限至5月31日止;若逾期缴纳,每逾3日加征滞纳金1%,最高加征至10%。但纳税人受疫情影响,不能于规定缴纳期间内缴清税捐者,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