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子女间达成遗产分割协议未履行前能否反悔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王刚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继承分割:被继承人王贵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王贵与齐芬系夫妻关系,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王刚强、王杰、王茂。后王贵与齐芬于1987 年离婚,齐芬于 1997 年 9 月 15 日因死亡注销户口,王贵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去世,王贵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此外,王刚强于 2016 年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丹于2019 年 11 月 14 日被指定为王刚强监护人。就王贵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此外,王丹、王杰、王茂曾于2016 年 7 月 23 日达成遗产分割协议,但当时王丹仍未取得监护权,属无权代理;协议主文由王茂起草,王茂作为外籍人,当时未就其身份信息提供经过公证的有效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王茂亦未向王丹告知王贵全部遗产范围,不同意适用该协议继承分割。
被告辩称
王杰辩称:同意适用法定继承依法继承分割王贵遗产,认可王刚强所述遗产范围。不同意适用2016 年 7 月 23 日协议继承分割,王丹属无权代理,王杰系受胁迫签订该协议,对王杰亦不构成约束力。
王茂辩称:同意适用法定继承对王贵遗产进行分割,认可王刚强所述遗产范围。但王刚强、王杰、王茂于2016 年 7 月 23 日已就遗产分割达成协议,该协议王刚强处由王丹签订,王丹虽未出示王刚强授权委托书,当时亦未被指定为监护人,但王刚强与配偶林雨于2003 年离婚,育有二子王辉、王丹,王辉是智障残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王丹作为王刚强唯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有代理权限,应按该协议继承分割。
法院查明
王贵与齐芬系夫妻关系,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王刚强、王杰、王茂。庭审中,各方认可王贵与齐芬于1987 年离婚,齐芬于 1997 年 9 月 15 日因死亡注销户口,王贵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去世,经询,王贵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另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查明:王刚强与林雨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子分别系王辉(智力残疾人)、王丹,后王刚强与林雨于2003 年 11 月 4 日离婚,经鉴定后,法院判决王刚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居民委员会于2019 年 11 月 14 日出具《监护人证明书》,指定王丹为王刚强监护人。庭审中,各方认可王辉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查,医院于2016 年 7 月 28 日出具《诊断证明书》,载明王刚强“目前病人植物生存状态”。
就王贵遗产,王丹、王杰、王茂于2016 年 7 月 23 日签订《父亲王贵的遗产子女分配协议书》(以下简称《遗产分配协议书》),写明经过王刚强(法定代理人、王刚强的二儿子王丹)、王杰和王茂充分友好协商,就王贵遗产达成协议如下:卖掉一号房屋,卖房所得款由王刚强继承40%,由王杰继承 20%,由王茂继承 40%;王贵的其他财产归王茂所有,王刚强、王杰特此宣布放弃所有权(即对房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放弃所有权)。上述《遗产分配协议书》由王丹、王杰、王茂落款签字,其中王丹签字注明为“王刚强的合法代理人”。
就分割方案,王刚强主张适用法定继承进行分割,王刚强于2005 年患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此前与王贵同住一个小区,对王贵尽到了全部赡养义务,王刚强患病后成为植物人,林雨继续赡养王贵直至王贵去世;王杰主张适用法定继承由各方平均继承所有,王刚强患病前王贵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林雨与王刚强已经离婚,属不同的法律主体,王茂确自 1989 年始长期定居美国,王杰已尽到相关赡养义务。王茂主张适用《遗产分配协议书》进行分割。
各方主张分割的遗产如下:
王贵名下一号房屋。庭审中,各方均认可属王贵个人财产,各方亦均认可房屋现市值800 万元。
就分割意见,各方均同意房屋归王刚强所有,由王刚强给付王杰、王茂房屋折价款。
裁判结果
一、王贵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原告王刚强所有,被告王杰、王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王刚强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过户至原告王刚强名下。
二、原告王刚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被告王杰房屋折价款一百六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被告王茂房屋折价款三百二十万元。
三、驳回原告王刚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案中,王丹、王杰、王茂于2016 年 7 月 23 日签订《遗产分配协议书》,签订协议时,王丹虽未被指定为王刚强监护人,但应考虑到:
一、结合医院于2016 年 7 月 28 日出具之诊断,以及王刚强庭审中自述,当时王刚强呈“植物生存状态”,各方有理由认定其已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二、王刚强与林雨于2003 年离婚,各方亦认可王辉系智力残疾人,并认可王辉无民事行为能力,各方有理由相信王丹作为王刚强法定代理人具有身份上的唯一性;
三、王丹虽于签订协议时未被指定为王刚强监护人,但在遗产继承分配前已取得王刚强监护人的身份,其签订的协议对其仍具有约束力。基于以上所述,应认定王丹签订《遗产分配协议书》对王刚强构成约束力。此外,王杰虽主张系受胁迫签订,但未就此举证,法院难以采信。综上,应认定上述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
基于上述认定,就一号房屋,应认定由王刚强继承40%,、王杰继承 20%、王茂继承 40%,现各方均同意房屋归王刚强所有,并由王刚强给付房屋折价款。
办案心得
一、遗产分配协议的效力认定
1. 监护人身份与协议效力
本案中,王丹在未被指定为王刚强监护人时签订了《遗产分配协议书》。法院在认定协议效力时,综合考虑了王刚强的身体状况、王丹与王刚强的关系以及王丹后续取得监护人身份等因素。这提醒人们在处理遗产分配协议时,要关注签订协议人的身份和权限。如果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应明确,且在签订协议时应尽量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以保证协议的有效性。
2.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法院在认定协议效力时,还考虑了各方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王杰主张受胁迫签订协议,但未举证,法院难以采信。这表明在遗产分配协议中,各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否则可能影响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应确保自己的意愿得到准确表达,同时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协议的真实性。
二、法定继承与协议继承的选择
1. 法定继承的适用原则
在遗产继承中,法定继承是一种常见的方式。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法定继承的适用原则,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等可以适当调整份额。这为当事人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没有遗嘱或协议的情况下,法定继承是解决遗产分配问题的重要方式。
2. 协议继承的优势与风险
协议继承可以让继承人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进行遗产分配,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本案中的《遗产分配协议书》就是各方协商的结果。然而,协议继承也存在风险,如签订协议人的权限问题、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等。在选择协议继承时,当事人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因协议无效而引发纠纷。
三、证据的重要性与举证责任
1. 受胁迫主张的举证责任
王杰主张受胁迫签订协议,但未就此举证,法院难以采信。这再次强调了在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当事人在提出主张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如果无法提供证据,法院将难以支持其主张。在处理遗产纠纷时,当事人应注意收集和保留与遗产分配相关的证据,如协议签订过程的记录、证人证言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证明自己的权益。
2. 监护人的举证责任
在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遗产继承中,监护人的举证责任尤为重要。监护人应证明自己的行为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在本案中,法院对王丹作为监护人签订协议的行为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约束力。这提示监护人在履行职责时,应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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