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念一句猴死囝仔被刺死 毒虫判10年半

判决书指出,洪男于民国95年1月14日上午11时,在水林乡某防汛道路旁购买毒品,当时黄姓老妇路过,看见他以针筒喷水,念了一句「猴死囝仔」;洪男心生不满,拿出本来要预防「黑吃黑」所用的水果刀,朝黄妇大腿、手部、腹部等部位刺去。

其中一刀刺到黄妇左股动脉,导致她大量失血,洪男见状逃离现场,而黄妇在20分钟后不幸身亡。

洪男躲藏多年,也担心黄妇化成厉鬼来报复,抄写佛经给她;直到104年10月,洪受不了良心的折磨,与家人一起到神坛向乩童说出此事;乩童事后向黄妇的子女转告此事,警方获报后将洪男逮捕。

特别的是,当时一名刑事局陈姓警官到云林查毒品案,巧遇黄妇的子女伸冤,他调阅案发卷宗的当晚,就梦到关公带着死者来托梦「指点」,似乎冥冥中自有安排。

一审云林地方法院依伤害人之身体因而致人于死,处洪男有期徒刑10年6月;云林地检署检察官不服提上诉,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审酌相关事证与资料,驳回上诉。

其中一份鉴定报告就是引述法医鉴定报告,内容指出洪男没有想到那一刀下去(左股动脉)的后果会那么严重,因为洪男根本没有那个知识,而且要刺到大腿股动脉的机率不高。

此外,洪男患有精神疾病,在97年被鉴定出为中度永久身心残障,而他20岁时就开始出现幻觉、被害妄想等症状,虽然案发当时的行为,不是幻听或妄想症所致,但有可能是因为洪男前一天因毒品戒断,让他身体产生不适与焦躁情绪。

综上,台南高分院认为原审法院依伤害致人于死罪判洪男10年6个月徒刑用法无误、刑度亦属妥适,而检方认为洪男触犯杀人罪刑,尚有未洽。

案经上诉,最高法院今天维持台南高分院见解,全案确定。105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