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一毛家用都不给还嘴贱 她物品全被丢屋外!人妻认了悲诉离

夫一毛家用都不给还嘴贱,把她物品全被丢屋外再赶出家门,人妻怒了诉请离婚获准。(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女子小萱指控丈夫阿国(均化名)婚后不曾给过一毛家用,各项开销均全由她独自承担,而且阿国喜怒无常,除破坏家中电视及屋外监视器外,更不时以「干肖狗」、「妳是肖仔吗?」、「妳死定了」等辱骂。后来还把她所有物品丢到屋外,后还变本加厉把她赶出家门,小萱最后认了所托非人,因而诉请离婚。

法院审理,小萱指称,双方在2023年3月结婚,婚后不到半年,阿国在2023年7月突然将她的物品全部丢弃在住处外,她为了维持婚姻才隐忍此事,将物品一一收拾后,持续与阿国同住,希望可以挽回此段感情。

不料,2023年8月某日凌晨0时许,阿国既然变本加厉,持铁棍做势殴打,并且辱骂她,「干你娘、机掰、垃圾、我要打死妳…」,将她赶出住处外,并再次将她的物品丢弃于马路上,事后还更换大门钥匙,让她不得其门而入,她只好在外租屋,也不敢再回去,也因此向声请核发保护令获准。

法官考量,阿国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未提出何书状为声明或陈述。法官审酌,小萱诉请离婚时,双方结婚未满1年,但阿国对小萱并无关爱之情,反而是暴力相向,并将她的物品丢弃屋外,显阿国告对小萱并无感情。

另外,小萱所提出的对话纪录显示,阿国多次以「干肖狗」、「妳是靠什么幺」、「妳是肖仔吗?」、「干」、「妳死定了」等语辱骂、恐吓,显见双方婚姻中,夫妻彼此扶持之特质荡然无存,已经显无情感可言。

法官认,双方婚姻已生破绽,而且已无回复之希望,有不能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小萱依民法第1052条第2 项规定,以两造婚姻有难以维持之重大事由而请求离婚,于法即属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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