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修法加强审查电影 危害国安可撤销上映、监禁3年或罚360万

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左)。(东网)

《香港国安法》于去年6月底起生效,港府曾于今年6月11日刊宪指需修订《电影检查条例》的检查员指引。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今(24日)公布,已于今日通过向立法会提交《2021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当中建议立法规定检查员须考虑影片上映会否「不利」于国家安全,并赋权香港政务司长可指示电影检查监督,撤销就不利国安影片已发出的核准证明书或豁免证明书,该草案将于本月27日刊宪,并于9月1日于立法会进行首读及二读。对于上映未获豁免或核准的影片会施加较重罚则,最高刑罚可至监禁3年或罚款100万港元(约台币360万元)等。

该草案的立法建议包括,明文规定电影检查员需以明确的法律依据,考虑电影是否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并赋予香港政务司司长权力,若认为上映某些不利于国家安全的电影,可指示监督撤销该影片已发出的核准立明书或豁免证明书;凡监督认为影片上映「可能不利于国家安全」,香港商经局局长可延长检查员审讯时限,每次不多于28日;若电影涉及国家安全理由而不获上映,审核委员会将不会处理其上诉。

而对于上映未获豁免或核准的影片会施加较重罚则,最高刑罚可至监禁3年或罚款100万港元(约台币360万元)等。

邱腾华表示,《香港国安法》实施后,各政府部门都会审视是否需要完善相关法例,以全面落实履行国安法,故现在将更新行政指引,需小心留意电影会否有认同、支持、宣扬或美化危害国家安全意识,并作出简单而直接的修订,以体现防范危害国家的行为。邱表示,日后会要求获得电影批准证明书的持有人,向政府提供电影上映日期、时间和地点等资料,以便当局执法,并会赋权当局在获得法庭手令下执法。

对于法例草案由「危害国家安全」改为「不利国家安全」,邱重申,港府一直尊重创作自由,修订草案是为了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影,又指电影不应获豁免,现已有足够空间予创作人创作电影,法例更新后会与业界继续讨论,并听取业界意见,希望给予业界指引,避免误堕法网。邱又指,如电影再被评级时列为危害国家安全,将不可继续发行录影带等,同时规管将涵盖至其他载有电影数码版本的实物储存媒体,例如其他可携式储存媒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