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生對國安法認罪未獲減刑 恐影響蘋果日報等案
一名香港学生承认违反港区国安法「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但未获减免1/3刑期而上诉,今天被终审法院判败诉,意味国安法设有最低刑期。这项判决恐会影响苹果日报等案件,被告即使认罪也有可能无法获得应有减刑。
综合明报等港媒报导,现年26岁的香港理工大学学生吕世瑜被指在通讯软体Telegram上发表港独言论等。他在原审时承认,违反国安法的「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
当时法官指案件「情节严重」,以判监5年半为量刑起点,而吕世瑜认罪获减1/3刑期,即判监3年8个月。
但检方表示,国安法列明「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情节严重者最低刑期为判监5年,法官后来改判吕世瑜监禁5年。
这意味吕世瑜虽然认罪,但未获减免1/3刑期。其后吕世瑜就刑期提出上诉被驳回,再终极上诉至终审法院。
这项上诉围绕两方面,一是港区国安法第21条有关「情节严重」者「须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是否强制,即最低刑期是否5年,而上诉一方认为这只是量刑起点,被告仍可因认罪获减刑至低于刑期下限。
二是国安法第33条列出3项可对被告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包括被告自动放弃犯罪、自动投案、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法庭是否容许条文以外的求情理由而作出减刑。
终院今天公布判决理由,指国安法第21条规定法庭在指定的幅度内判刑,并非上诉一方所指是量刑起点;以及国安法第33条不容许条文以外的其他无关减刑因素。
这项裁定意味着港区国安法设有最低刑期,吕世瑜维持原有刑期。
吕世瑜案是香港首宗针对国安法刑期分级制的上诉案,日后恐会影响多宗国安法案件,包括苹果日报案及立法会初选案。
苹果日报案中,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及6名前高层被控国安法下「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除黎智英外,其余6人认罪。
此罪刑期分2级,可被判监3年以上10年以下;罪行重大的可被判监10年以上或终身监禁。
黎智英及苹果日报案排定今年12月开审。
正在审讯的立法会初选案,47名人被控国安法「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中31人认罪,16人不认罪。此罪
刑期分3级,首要分子或重罪者可判监10年以上或终身监禁;「积极参与者」可判监3至10年;其他参加者可被监3年以下。
以今天终院的裁决,意味被法官归类为「积极参与者」的初选案被告,即使认罪都很可能无法获得认罪扣减,依上述刑度最少判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