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助理费是人民纳税钱 不得挪用
新竹市长高虹安14日举行记者会喊冤,过程中更爆料市府在两周前已完成新竹棒球场的调查,将前市长林智坚与前工务处长吴堂安移送监察院调查。(陈育贤摄)
高虹安担任立委时涉诈领助理费案,检察官起诉引用前台北市议员童仲彦有罪的判决理由,认定高女将公费助理费用挪为私用,构成贪污罪之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此处凸显重要法律争点,立委及议员聘用的公费助理是领国家支付的人民纳税钱,助理费必须依法使用,不得挪用。
公务员诈领加班费及差旅费等公款,要用贪污罪之利用职务诈取财物重罪起诉,或只用刑法普通诈欺罪起诉,最高检察署去年2月作成会议决议,「公务员诈领加班费、值班费、差旅费及休假补助费」,以普通诈欺罪论处。
该会议同时要求,这些案件如果以贪污治罪条例起诉者,在审判中应请公诉检察官,声请变更起诉法条为普通诈欺罪,如果法院已依贪污判决有罪者,检察官应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普通诈欺罪。
但台北地检署此次将高依贪污罪起诉,认为本案是立委身为雇主而应依《劳动基准法》规定所生的相关费用,且经高女在请领名册上签名核定后,向立法院申报,与一般公务员因加班的事实,直接向机关申领加班费的性质不同,不适合最高检会议结论的见解。
检方也援引最高法院针对童仲彦涉贪案判决。童在2011年11月至隔年2月没有实际聘用蔡姓男子为助理,竟指示康姓助理制作蔡的聘书,向议会诈领补助费,且助理的张姓妻子也未从事助理工作,他也让她挂名担任公费助理,登录在议会春节慰劳金清册。
检方将童起诉后,最高法院认为,市议会都有编列服务处租金、水电费、油电、瓦斯及文具等费用,让议员核销,「不得」任以公费助理补助款项支用议员服务处开销,童仲彦挪用公费助理费有贪污的不法意图,判3年10月徒刑,褫夺公权2年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