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團體結餘款計畫可變更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针对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订有免税适用标准,不过针对未达标准的机关团体,若当年度结余款超过50万元,可编列该结余款用于次年度起四年内,经主管机关查明同意的使用计划,仍可适用租税优惠。
北区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免税标准规定,若机关团体用于与创设目的相关活动支出,不低于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项收入的60%,就可享免纳所得税优惠。
至于支出占比未达标准,且当年度结余款超过50万元的机关团体,虽当年度不适用免税标准,但可就该结余款,编列用于次年度起算四年内,创设目的相关且经主管机关查明同意的使用计划,并仍可适用租税优惠。
国税局提醒,若机关团体结余款使用计划支出项目、金额或期间须变更,最慢应在原使用计划期间届满次日起三个月内检附变更后的使用计划,送主管机关查明同意,但使用计划以四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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