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宽敏制宪公投诉讼 再遭驳回

台湾制宪基金会董事长辜宽敏(中)。(本报资料照片)

「台湾制宪基金会」董事长辜宽敏前年向中选会提出首案「制宪意向公投」遭驳回,提起行政诉讼救济,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他所提的公投案不符合《公投法》的重大政策创制等规定,26日判决驳回。可上诉。

96岁的辜宽敏26日未到庭聆判,他的律师黄帝颖表示,法官未审酌宪法保障国民主权及人民的创制权,已决定上诉,让史上首件制宪公投案留下司法纪录,并持续声请大法官解释宪法。

去年4月30日辜宽敏向中选会提出公民投票案,主文为「您是否同意要求总统推动制定一部符合台湾现状的新宪法?」。中选会去年7月14日举行听证会后,认定「推动」及「符合台湾现状」的用语未明确,要求辜宽敏补正。

辜补正后,去年10月23日中选会认定,该公投提案不符合《公投法》规定,决议驳回。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台湾现在是自由民主社会,应该用公投的和平方法,成就一部适合台湾的宪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认为,修宪是立委专属职权,辜提起公投案主要诉求及目的,是想要借由公民投票直接形成国家意志,以决定有关重新制定宪法一事,绕过现行修宪程序,这样的做法与我国宪政体制下采代议民主抵触。

合议庭表示,重大政策公投案经公投通过目的,是为了由总统或权责机关积极从事实现该公投案内容,如果该公投案的「重大政策」想要拘束的对象或政策内容,不是总统或机关的权责范围内,公投提案无实益,也不合法,中选会的处分并没有不当,驳回辜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