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广州市区120平米以上住宅不再限购

1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办函〔2024〕6号),提出一揽子调整限购措施,其中包括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不含江高镇、太和镇、人和镇、钟落潭镇)、南沙等住房限购区域对120平米以上住宅不再限购。

通知明确,广州将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建房〔2024〕2号)要求,建立分管市领导任组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研判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房地产融资需求,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精准对接,协调解决房地产融资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根据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情况及项目开发企业资质、信用、财务等情况,提出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指导金融机构积极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加强工作统筹和信息共享,做好融资保障工作,进一步增强银企互信。

通知提出,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和政策体系,加大供应力度,不断满足各类保障人群住房需求。2024年计划筹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1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10万套,发放住房租赁补贴1.8万户。

在限购措施调整方面,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穗府办函〔2023〕49号)规定,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不含江高镇、太和镇、人和镇、钟落潭镇)、南沙等区域为住房限购区域,而本次通知提出在限购区域内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居民家庭和个人(不区分是否为本市户籍,下同),新购买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不含120平方米,下同)住房(包括新建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不纳入限购范围;名下已有的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住房,不计入名下已拥有住房套数核算。

同时,在限购区域范围内,居民家庭将自有住房用作租赁住房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或者在我市存量房交易系统取得房源信息编码并挂牌计划出售的,购买住房时相应核减家庭住房套数。对于具备合并不动产权证书条件的房屋,购房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业务、合并登记业务一同办理。

同时,商服类物业不再限定转让对象。在全市范围内,商服类物业(含已确权登记满2年的)不再限定转让对象,可以转让给法人单位,也可以转让给个人。

通知最后表示,本通知自2024年1月27日起正式实施,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下一步广州将强化部门联动,健全联合执法和惩戒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加大力度整治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屋交易、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采写:南都记者 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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