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副部長談二膽逃兵:敵前逃亡最重死刑

国防部副部长柏鸿辉27日上午到立法院,就兵役法第44条条文修正草案备询。记者林伯东/摄影

金防部二胆守备队士兵陈嘉埙游泳逃至大陆厦门,金门地检署发布通缉。国防部副部长柏鸿辉今天表示,这种行为完全不被允许,军人的义务就是守护国家安全,依据陆海空军刑法,敌前逃亡最重就是死刑。

依据3月17日金门地检署对陈嘉埙发布的通缉令,违反法条是陆海空军刑法39条、40条,这两条各项罚则,不包括死刑在内,与柏鸿辉的说法不同。

立院外交国防委员会今天讨论兵役法修正草案,民进党立委林静仪质询,陈嘉埙是自己游过去或有人接应?柏鸿辉表示,离营时间与到大陆的方式,要等到有机会与当事人面对面沟通,以证据比对其说法,然后国防部才会对外进一步说明。

林静仪不满这个回答,她表示,国防部态度不明确,人莫名其妙跑走,后续检讨处置都没有,对外也没有强烈的宣示,讲话模模糊糊,给社会的印象就是国防部无能,等于是认知作战成功。

柏鸿辉对立委批评不以为然,柏鸿辉说,事件发生经过都已据实报告;这种行为就国防部的立场,是完全不被允许,因为当兵义务就是守护国家安全。

柏鸿辉表示,会以最严格方式考虑,发布通缉后,依照法令依据,不管是擅离职守或敌前逃亡,刑责和罚则都非常明确,包括7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最重死刑,都已公布了。林静仪说,国防部要把话说得更清楚,不要让外界认为在帮这个士兵找理由。

陆海空军刑法第39条规定,意图长期脱免职役而离去或不就职役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于六日内自动归队者,减轻其刑。战时犯前项前段之罪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0条,无故离去或不就职役逾六日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战时无故离去或不就职役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故离去或不就职役逾三十日,或战时逾六日者,依前条之规定处罚。

可处死刑的是41条第1项的携械逃亡,无故离去或不就职役而携带军用武器、弹药或其他直接供作战之军用物品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战时犯之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逃亡罪要符合死刑要件,必须同时包括携械与战时两项前提。如果只携械而非战时,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战时逃亡无携械,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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