敌前逃亡死刑?专家:该军法早没了 请幕僚帮长官补课

国防部副部长柏鸿辉(见图)上台答询,提到「敌前逃亡就是死刑」,但是已无这条军法。(刘宗龙摄)

驻于二胆岛的陈姓士兵叛逃至大陆,引发国军纪律的各种讨论,在立法院答询时,立委询问国防部未来要如何阻止与惩罚类似事件?我们国防部副部长称「敌前逃亡就是死刑」,虽然听起来合情合理,也很有魄力,但是副部长显然不知道,我们军刑法早已没有这一条,请幕僚帮长官补课,「不要陷长官于无知与不义」。

国防部副部长柏鸿辉先生在立法院答讯时,公开宣称「敌前逃亡就是死刑」,会向各官兵进行宣导。并在林静仪委员进一步建议,应直接表态二胆士兵离营逃亡案会以最严格的方式考虑时,柏鸿辉副部长当场说「当然最严格的方式考虑,这事情本来就不允许,在一个服兵役的立场来讲,你今天在敌前逃亡就是死刑,没有什么好讲的!」

但是没人注意到,柏副部长说的内容并不正确。中华战略学会研究员张竞博士表示,翻看现在的《陆海空军刑法》,里头提及逃亡罪的有以下三条:

第 39 条

1. 意图长期脱免职役而离去或不就职役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于六日内自动归队者,减轻其刑。

2. 战时犯前项前段之罪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40 条

1. 无故离去或不就职役逾六日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2. 战时无故离去或不就职役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无故离去或不就职役逾三十日,或战时逾六日者,依前条之规定处罚。

第 41 条

1. 无故离去或不就职役而携带军用武器、弹药或其他直接供作战之军用物品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战时犯之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犯前项前段之罪,于七十二小时内自首,并缴交所携带之物品者,减轻或免除其刑;其于侦查或审判中自白,并缴交所携带之物品者,减轻其刑。

3.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依据以上条文,目前《陆海空军刑法》并无「敌前逃亡罪」。

那么为何柏副部长会有这种直觉反应》那是因为《战时军律》第7条:「敌前逃亡者,处死刑」。显然这个条文一直被柏副部长所记得。然而他却不知,《战时军律》早已经在民国 91 年 12 月 25 日已经废止,所以目前并没有「敌前逃亡罪」,换言之,即使这位陈姓大兵日后因某种原因被送回(或逮回),只要他并没有携带武器,就没有处死刑的可能。

《战时军律》提及「敌前逃亡者死刑」的法条来源,但该法已经废止。(图/全国法规资料库)

陈姓上兵的叛逃当然令人生气,但是我们不能因生气愤怒而判他死刑,必须按法处理。张竞在脸书上表示「这件事看到柏鸿辉副部长对于军法条文理解程度脱离现实,我只能呼吁军法体系要赶快帮长官补个课,不要在立法院不知本身法制理念已经脱离现实,再胡言乱语闹出笑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