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功能分区图即将公告实施 非都市土地变更案件应及早申办
▲国土功能分区图即将公告实施 。(图/屏东县政府提供)
记者陈昆福/屏东报导
依国土计划法第45条规定,于各县市国土功能分区图公告之日起,区域计划法不再适用),届时未依区域计划法规定完成非都市土地容许使用、使用地变更编定或开发许可处分等案件,将因丧失办理法源依据;面临土地使用管制新制,屏东县政府地政处提醒民众考量前述案件申办及审查期程,及早完成相关案件申请,以保障自身权益。
地政处表示,在现行区域计划法制度下,非都市土地开发使用项目与使用地类别不合者,依申请开发规模分为「开发许可」及「使用地变更编定」等二类型案件,依受理后之办理进度阶段可各分为二及四个样态;申请中之非都市土地变更案件,在本县国土功能分区图公告之日起尚未依区域计划法相关规定取得开发许可或变更编定核准者,需按国土计划法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如不符合国土功能分区使用项目者,只能待通盘检讨调整适当功能分区或修正相关土地使用管制规定后才能再办。
此外,针对大面积变更开发者,内政部亦以111年8月4日台内营字第1110813388号令发布,自113年5月1日起限缩审议补正期限。地政处补充,针对非都市土地早期编定错误而可申请办理更正编定者,亦受国土计划法新制实施而不再受理;倘民众有在本县民国64年土地编定公告前已合法建筑使用迄今者,可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洽本县辖管地政事务所申请。
地政处强调,因应国土计划新制并为顺利转轨,本处受理案件已加速审查,并已向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宣导请配合加速各兴办事业计划审查及审议作业。是民众若已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的非都市土地兴办事业计划,须办理用地变更者,请尽速申办变更编定,俾利于国土计划新制转轨前取得用地变更核准。如需进一步了解详情,请洽t 屏县府地政处国土规划科(分机5240~5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