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哲敏5千萬元交保改延押2月 抗告遭高院駁回
八八会馆负责人郭哲敏涉经营AE博弈网站获利16亿元,另涉及地下汇兑洗钱217亿元遭检方起诉,新北地院4月23日裁定郭5千万元交保,引发争议,台湾高等法院6日撤销、发回更裁。新北院裁定郭羁押期间延长2月,并禁止接见、通信,郭抗告,高院今驳回,确定郭持续要被羁押。
新北院原本裁定郭哲敏以5千万元具保,限制出境及出海、限制住居、接受电子脚环科技设备监控,并禁止对证人及张旭升实施危害、恐吓、骚扰、接触、跟踪的行为;共犯张旭升以30万元具保、限制出境及出海、限制住居,同样禁止危害、恐吓、骚扰、接触、跟踪证人。
新北地检的抗告理由首先是认为郭哲敏是通缉到案,原本就有逃亡事实,他海外资产雄厚,有投资柬埔寨土地、泰国曼谷房产不动产,且持有柬埔寨护照,国际往來频繁,甚至曾办理新加坡投资移民,有绝对的财力及能力潜逃国外并在国外生活。
其次,郭哲敏为本案赌博、地下汇兑、洗钱犯罪集团首脑,先前已有灭证事实,依审理计划,证人诘问至少至今年6月7日,而禁止接触骚扰的高达40余人,郭有对证人骚扰、施加暴力,影响证人证述的强烈动机和高度串证之虞。第三是检方认为法院交保相关措施,无法防止郭哲敏逃亡及勾串证人,亦无法防止破坏监控设备,或以偷渡等方式弃保潜逃,仍有羁押禁见必要。
新北检认为如果法院仍要交保,建请提高具保金额,因为郭一经裁定交保,即火速办完交保,可见钱对他来说不成问题,考量本案犯罪所得,仅5千万交保金额过低,无法达到阻止弃保潜逃目的,应将交保金额提高至2亿元以上,同时对共犯张旭升施以电子脚环。
高院合议庭认为郭哲敏、张旭升涉犯银行法非法经营国内外汇兑业务等罪嫌重大,最轻本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事实,并有串证共犯、证人之虞,本案还有多名证人待调查,其中张旭升更曾对证人实施私行拘禁及伤害,经判决有罪确定,高院认为新北院没具体说明为何2人遵守谕知地条件就可以达到原先羁押所欲达成避免串证的目的。
另外,张旭升的交保金额仅30万,高院也质疑是否符合比例,因此认为检方抗告有理,因此撤销原裁定,发回新北院重裁。
新北院8日改裁定2人自民国5月12日起延长羁押2月,并均禁止接见、通信。
郭不服,提抗告,高院认新北院依郭哲敏先后供述内容、证人的证述及卷内客观事证,认定被告涉犯银行法第125条第1项后段、同法第9条非法经营国内外汇兑业务等嫌重大,其中违反银行法部分为最轻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并有逃亡及勾串共犯、证人之虞,羁押原因及必要依然存在,且无法以具保、责付、限制住居替代,而裁定自5月12日起延长羁押2月,并禁止接见、通信无违法或不当。
因郭抗告无理,高院驳回,郭确定回所。
八八会馆负责人郭哲敏涉嫌经营AE博弈网站获利16亿及地下汇兑洗钱217亿元。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