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設發貨倉庫 稅事三部曲

贸易市场全球化,许多营利事业为取得外销先机,常将货品先行出口至国外发货仓库存放,以利客户下订即可快速到货,针对这种销售样态,国税局表示,在租税方面应留意发货、已出售、未销售三阶段。示意图。 路透

贸易市场全球化,许多营利事业为取得外销先机,常将货品先行出口至国外发货仓库存放,以利客户下订即可快速到货,针对这种销售样态,国税局表示,在租税方面应留意发货、已出售、未销售三阶段。

营利事业为提升外销竞争优势并缩短供货时程,会先将货物输出到国外仓库存放,以即时因应国外订单交货需要,不过因出货及销售与否认定较为复杂,也成为企业申报营所税常见的错误样态之一。

北区国税局对此拆分成三大阶段说明。首先,出口发货时,当货品经海关出口到国外发货仓库时,应先按出口报单所载价格,申报零税率销售额。

国外设发货仓库三阶段租税规定

其次,在办理年度营所税结算申报时,若出口货品「已出售」,营利事业应在结算申报书的营业收入调节表,就实际销售价格与原报关价格差额,调整营业收入;出口货品若「未销售」,则可减除申报销售额。

若要申报减除销售额,须提出两项证据,国税局解释,营利事业须提出发货仓库当地合格会计师,或委托国内会计师至当地实际盘点,并制作国外发货仓库存货盘点资料,以及会计师签证的收入调节表,以供认定。

国税局举例,甲公司办理2021年营所税结算申报时,在营业收入调节表的减项列报1亿元,主张是因为经海关输出至国外发货仓库,还有未实际出售的货物金额。

但经查证,甲公司并未委托当地合格会计师或国内会计师到国外发货仓库进行存货盘点,也无法提供经会计师签证的收入调节表及存货盘点资料,无法证明该1亿元的货物确实未出售,因此必须依法调整补税。

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如在国外设置发货仓库,应特别留意相关法令规范销货收入的认定方式、须备妥的证明文件,以免因不符规定,而遭调整补税。

另外,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直接外销货物给国外买受人时,依规定,虽可免开立统一发票,不过在办理营所税结算申报时,仍应依法列报所属年度的营业收入,于报关当日,按海关公布适用的汇率,换算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