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法院判决!闺蜜母亲下逐客令仍不走 她挨告遭罚5千
法官认为该母亲确实为房产所有人且是户长,在场其他人也说林女当时是无正当理由拒绝离开,依留滞住宅罪,处拘役5日,可易科罚金5千元。(示意图/shutterstock)
基隆一名女子去年9月约林姓朋友半夜1点多到家中作客,3点多女子母亲发现后要求林女离开并大吵一架,就报警提告「无故滞留他人建筑物」,法官认为该母亲确实为房产所有人且是户长,在场其他人也说林女当时是无正当理由拒绝离开,依留滞住宅罪,处拘役5日,可易科罚金5千元。
判决书指出,林姓女子去年9月13日凌晨1点多经由沈姓朋友的同意,到对方家中2楼住处,3点多时被沈姓朋友的母亲发现后要求林女离去,最后报警坚持提告,林女被依「无故滞留他人建筑物」又拒不离去,留滞约10分钟,遭检方起诉,沈女母亲证称当时要求林女离开,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离开。
法官审查基隆市税务局110年的缴款书、户口名簿灯等,认定房产为沈女母亲所有,且为该户的户长,对住处有住居权;据刑法第306条无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筑物或附连围绕之土地或船舰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罚金。
法官审酌沈女母亲及2名孩子的证辞,认为林女当时被要求离开住处时,无正当理由拒绝离开,犯留滞住宅罪,处拘役5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