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会:核三厂用过燃料池贮存空间 仅可供约运转4年多
▲核安会主委陈东阳。(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皮心瑀/台北报导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10日排审多名蓝委所提的《核管法》修正案。核安会主委陈东阳指出,核一、二厂机组运转执照均已届期,进入除役阶段,而用过燃料池已近满贮;至于核三厂用过燃料池贮存空间有限,仅可供约运转4年多。因此,不论除役或延役,干式贮存设施必须兴建启用,才能接续相关作业。陈东阳面对立委询问时也表示,据他了解,世界上没有国家在核电厂营运3、40年,还没有兴建干式贮存设施。
陈东阳说明,核一、二厂室外干贮设施部分,台电公司与新北市政府已行政调解取得共识。核一厂已开始水土保持改善工程,并安排进行热测试,俟本会审查通过后,才会核发运转执照。
陈东阳指出,核二厂部分,台电公司倘奉新北市政府核定水保计划即可开始兴建,预估设施建造完成并经本会审查确认安全后才会核照,约3年左右可以运转。另外,行政院已核定台电公司的室内干贮设施兴建计划,依据台电公司推估完成发包后7年可以取得运转执照。
陈东阳强调,中长期而言,中期暂时贮存或最终处置为必要的设施,核能先进国家如美国等迄今未能定案,存在很多技术挑战及社会沟通问题。国内地狭人稠,更显困难,主要因为选址不易、民众沟通以及地方政府态度,成为难以解决的课题。
针对修法内容,陈东阳表示,经营者应就机组运转安全进行评估,确认符合法规后,始得提出核电厂再运转申请案,经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换发执照,始能继续延长运转。唯有确认机组状况以及面对天然灾害的防护能力符合再运转安全要求,才会同意换发运转执照,依我国核电厂机组状况,估计需3至5年,其具体审查期程,仍须视所提评估资料完整性、对审查意见回复时效,以及核电厂个别机组状态等因素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