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商标因与安德玛近似被部分驳回

天眼查App显示,6月17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2020)京73行初11198号,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9月申请注册的第26522076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安德玛)已注册的第8541511号图形商标。

此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机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部分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故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为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