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部修正空汙裁罰標準 若無許可固定汙染源重罰

环境部今天表示,为达成空气品质改善目标,预告修正公私场所固定污染源违反空污法裁罚准则,有的加重、有的缓和,倘无空污许可而迳行运作的固定污染源,最重罚新台币2000万元。

环境部发布资讯指出,为落实行政院核定的空气污染防制方案(113年至116年)空气品质改善目标,2日预告修正「公私场所固定污染源违反空气污染防制法应处罚锾额度裁罚准则第三条附表一、附表二修正草案」,预告期60天。

针对修正内容,环境部指出,近年使空气品质不良的细悬浮微粒(PM2.5)及臭氧高浓度,好发于秋末至隔年初春、春季及秋季,为了促使业者采行防制措施,如果固定污染源违规排放PM2.5及臭氧的前驱物质,例如氮氧化物及挥发性有机物,应加重处罚。

若在每年9月至隔年5月的空品不良期间排放,或违规地点位在三级防制区,裁罚也应一并加重。

环境部说,这次修正对排放量较多的第1、2批许可固定污染源,赋予处罚计算弹性,提供主管机关执法空间,并纳入相对较无污染疑虑的第三类固定污染源,订定程度相对缓和的处罚,以符合比例原则。

环境部进一步说明,如果没有空污许可而迳行运作的固定污染源,或违反规定有情节重大的情形,除原已不适用减轻处罚之外,也加重处罚最多可达罚锾上限2000万元,提醒公私场所切勿以身试法。

另外,环境部说,有关112年12月已修正公告设备元件泄漏管制值自民国114年起加严10倍,依现行裁罚计算明显过于严苛,不符比例原则,宜合理适当检讨,并不得非法使用不符合成份标准或来源不明的(辅助)燃料,例如固体再生燃料(SRF),一经查获直接处分,将有助于主管机关执法,并强化空污防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