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间再吸毒——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刑罚制度,缓刑不等于“无罪释放”,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服从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管理规定。近日,社区矫正对象石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因吸食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最终被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案情简介
社区矫正对象石某因犯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3年12月17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止。2024年2月,石某因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被公安机关处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后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石某撤销缓刑。
法院经审查认为,石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临湘市人民法院对石某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
法官说法
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名录,成为列管药品,非法吸食、持有、贩卖依托咪酯按涉毒违法处理。
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不只是“文本”更是“戒尺”。社区矫正对象应该加倍珍惜矫正机会,抵住一时的诱惑,不触碰法律“红线”,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通讯员:李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