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中医院:法治宣传深入医院,提升医护法律意识

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基础性作用,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近日,潢川县中医院内的法治宣传活动持续进行中。其中,一项重要的学习内容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通过深入剖析该法案的各项条款,医护人员们不仅对其有了更为全面的认识,更在日常工作中找到了遵循法律、保障患者权益的行动指南。

法治宣传深入医院,普及法律知识,守护医患权益。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护人员们更加明白自己的法律责任,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不仅致力于保护医师的合法权益,更旨在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通过这部法律,我们期望能够为医护人员们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后盾,确保他们在履行职责时能够更加得心应手,同时也为患者带来更加安心、放心的医疗环境。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自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已经历了26个年头,成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医师执业活动的法律。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医疗环境的变化,该法律在保障医师权益、规范执业行为等方面逐渐显现出不足。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满足人民对高品质医疗服务的期待,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新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特别将8月19日设立为中国医师节。

新版《医师法》涵盖了总则、考试与注册、执业规范、培训与考核、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全方位内容,共计7章67条。其出台将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有效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他们的执业行为,从而为患者营造一个更加安心、放心的医疗环境,助力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

修订历程

自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并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该法已经历了数次修订。这些修订旨在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以适应医疗领域的新变化和挑战,确保医师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规范他们的执业行为,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通过这些修订,新版的《医师法》已成为推动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法律武器。

《执业医师法》的诞生

该法最初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审议通过,自1999年5月开始正式施行。

法律的完善之旅

在随后的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执业医师法》进行了修订,主要是针对第四十条的改动,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调整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新时代的医师法

随着时代的进步,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执业医师法》进行了重大修订,并更名为《医师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修订标志着我国医师法律体系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自身注册的执业范围内,遵循相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断、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并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同时有权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有权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并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以享受相应待遇;

(三)享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业基本条件及职业防护装备;

(四)有权从事医学教育、研究及学术交流;

(五)可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六)对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七)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秉承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全心全意救治患者,并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措施;

(二)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严格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

(三)尊重、关心并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四)不断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升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进而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五)积极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医师在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患者,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医师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同时,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在诊疗活动中,医师有责任向患者详细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对于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征得患者明确同意。若患者无法或不宜说明,则应向其近亲属说明并征得同意。

第二十六条 医师参与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及其他医学临床研究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恪守医学伦理规范,确保研究通过伦理审查,并获得患者的书面知情同意。

第二十七条 面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推诿。若因抢救危重患者等紧急情况无法及时获取患者或其亲属意见时,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必要的医疗措施。同时,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并明确因自愿急救造成的受助人损害,医师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应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遵循合法、科学、规范的诊疗方法。严禁将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等用于非诊断治疗目的。

第二十九条 医师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参照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在特殊情况下,经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并具备循证医学证据支持,医师可采纳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的用法进行治疗。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应制度,对医师的处方和用药医嘱进行适宜性审核。

第三十条 执业医师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后,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的复诊服务。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间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合作。

第三十一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同时应避免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

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根据需要组织医师参与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工作,医师应服从调配。

第三十三条 医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形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医师在执业过程中,若遇到以下情形,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相关部门报告:

(一)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异常健康事件;

(二)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

(三)察觉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

(四)发现假药或劣药;

(五)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执业助理医师需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于医疗卫生机构内,依据其注册的执业类别和范围进行执业活动。在乡、民族乡、镇及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具备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并具备实践经验后,可独立承担一般的执业任务。

第三十五条 参与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以及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学专业实践的医学毕业生,应在执业医师的监督和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这些医学生和医学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参与临床诊疗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学院校应共同致力于加强医师的医德医风教育。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医师岗位责任制度、内部监督机制以及投诉处理流程,以实现对医师的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