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捷提案陸配定居台灣要「入籍宣誓」 誓詞內容曝光

民进党立委黄捷提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十七条及第十七条之二修正条文草案」,新增陆配定居台湾必须「经入籍宣誓」、「具备我国基本语言能力及国民权利义务基本常识」之必要条件。图/黄捷提供

国民党立委提案中国大陆籍配入籍应从原先的6年放宽为4年,但现行法规没有陆配「放弃国籍」相关规定,引发争议。民进党立委黄捷今天提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即「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参考世界先进国家立法例及国籍法规定,新增「经入籍宣誓」、「具备我国基本语言能力及国民权利义务基本常识」规定,指既然要陆配放弃中国国籍有困难,未来必须先经过入籍宣誓,方能取得户籍,成为申请定居必要条件。

黄捷提出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十七条及第十七条之二修正条文草案」,新增预拟「入籍宣誓」誓词如下:本人完全放弃以前所属大陆地区之公民资格及其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承诺成为台湾地区人民后,将捍卫其民主与自由,恪遵宪法及法律,善尽公民义务。大陆地区人民宣誓后,分别于誓词上签名、盖章,送内政部存查。

修正草案还规定,因听觉或语言障碍而无法朗读誓词或签名者,得命其阅读誓词或以手语、文字陈述,以代朗读。

修正草案条文也指出陆配经入籍宣誓在台湾地区定居后,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反渗透法规定,未经许可在大陆担任党、政、军等政治性团体任职,由户政机关注销其台湾地区之户籍登记,除对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未成年亲生子女,有扶养事实、行使负担权利义务或会面交往外应强制出境;但其因台湾地区人民身分所负之责任及义务,不因而丧失或免除。

黄捷表示,她已将修正草案送交立院议事处,除新增陆配入籍需宣誓效忠台湾,也需和外配一样经过考试。黄捷强调在她的版本中,宣誓具法律效力,违反会被注销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