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鉴定草率 受害人积冤难雪

(图/本报系资料照)

高雄市议员邱于轩日前为一名疑似火灾诈保受害人举行陈情记者会,这场火警虽然无人伤亡,却让这名陈情人积冤六年未雪,而陈情记者会中受邀说明的官方单位全都未能清楚厘清案中疑点,使得案件愈说明愈模糊,让人看得一头雾水。

发生于107年6月18日凌晨1时25分高雄市鸟松区松埔路6-17、6-20号两户,受灾的6-17号住户灾损17%,6-20号灾损100 %。被认定起火点的6-17号住户,被判赔6-20号3100万余元。

当中疑点包括,身为六都之一的高雄市,市府消防局竟没有合格认证实验室,火灾鉴定的当年度编列预算仅48万元,致使该单位不愿意使用一万多元成本的「金相鉴定法」,而单纯使用目视来鉴定。虽然消防局事后说明,预算不足时会挪移其他项目经费,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消防局这说法显不具说服力。

其次,警消对起火点的判断线索之一,源于两户间警报装置启动的时间,6-17号的启动时间为1时16分、6-20号则为1时40分,事后调查发现,6-17号该住户的警报器为「火警警报器」,6-20号的警报器是「保全警报器」,换句话说,两者警报功能不同,却被鉴识单位用来判断火警发生先后,根本不符科学常识。

再者,一般消防单位要在一片灰烬残骸认定起火点,通常是以「炭化程度」来分辨各处燃烧的时间,炭化程度愈严重,燃烧愈久,也愈有可能是起火点。不过本案中被指为起火点的沉水马达,其塑胶外壳完整未烧毁,起火处地板也干净,实在不像是发火燃烧、造成灾损严重的起火点。

其余如出具之火灾证物鉴定报告「审核主管」职章模糊无法分辨;警询笔录时间仅40分钟,短到不合常理;被指控为起火住户的刑事侦查案件,高市消防局完成火灾鉴定报告后,到被告受讯问时长达30天,均未给予被告阅览的机会,直到最后警方讯问前半小时,委任律师才有机会匆匆翻阅,当事人的防御权遭实质剥夺。这些法律上的疏漏,造成陈情人的权益极大损害,政府责无旁贷。

该案的刑事、民事诉讼均已打到二审,另有上诉最高行政法院。然而根据前述记载不完的缺失,判决结果让当事人均于不利之境地,上诉行政法院的胜诉机率也一向渺茫。事到如今,只能寄望接下来赴监察院陈情,希望遇上一个明察秋毫的监委,让当事人有机会一雪陈冤。

(作者为资深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