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法医「目测」鉴定竟没事 徐自强怒:差点被他害死
▲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与冤狱平反协会26日在监察院前召开记者会,痛批「监察院是包庇院」,要求不适任监察委员下台。(图/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授权提供,下同。)
徐自强案的法医萧开平用「目测」做为死刑案件鉴定的方法,监察院却声称「失情节未达应处休职以上惩戒处分之程度」,这让冤案当事人徐自强气炸了,26日上午出席民间团体召开的记者会时愤怒地说,「我差点被他害死!公务人员做错事不用负责,我们老百姓没犯错却要努力证明自己是无罪的。」
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与冤狱平反协会26日在监察院前召开记者会,痛批「监察院是包庇院」,要求不适任监察委员下台。民间司改会执行长高荣志律师表示,早在2014年司改会就针对包含江国庆案、苏建和案、徐自强案、郑性泽案,以及后丰大桥女子坠桥案等5大冤案,向监察院提出法医或者是鉴定人在司法科学鉴定上有「种种严重的错误」,当时却只在2015年得到监察院简短的回函表示,有些案子已经过期,有些则是早已停止调查,让许多致力于司法冤错案件平反的民间团体都相当傻眼。
▲民间司改会表示,早在2014年司改会就针对包含江国庆案、苏建和案、徐自强案、郑性泽案,以及后丰大桥女子坠桥案等5大冤案,向监察院提出法医或者是鉴定人在司法科学鉴定上有「种种严重的错误」,其中徐自强一案法医萧开平更有「手碰到浓硫酸两小时也完好如初」的荒谬言论。
监察院法及狱政委员会于14日上午通过监察委员林雅锋、方万富、江明苍与副院长孙大川所提,有关财团法人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陈诉,「江国庆案、苏建和案、后丰大桥坠桥案及徐自强案等冤案,存有严重之科学鉴识错误,应要求鉴识机关检讨改善,并追究相关鉴识人员之违失行为等情」乙案之徐自强分案调查报告,调查意见指出,「其使用目测分析之鉴定方法,欠缺学理依据,在无任何专业领域内之普遍接受性及可信赖性情况下,推翻原现场勘验与解剖鉴定报告,有违科学鉴定之基本原则。」
其中萧开平法医所为的争议鉴定,违背法医师法第19条「法医师应本于医学专业知能,诚实公正态度执行职务,发现医学真相及保障司法审判品质」之规定。但监察院表示「其违失情节未达应处休职以上惩戒处分之程度」,对于萧开平法医应该适用《公务员惩戒法》104年5月20日修正后对当事人最有利的「5年惩戒时效」,萧开平法医的鉴定书事在96年6月28日作成,以修法后的新法计算早已过了惩戒时效,因此不能对其失职行为做出处分。
对此,司改会董事长林永颂律师强调,「惩戒时效根本没有过!《公务员惩戒法》里有9种公务员的惩戒,其中最重的免除职务时效可达到10年,萧开平甚至在2011年也出庭做证过,从2011年起算也还没到。而且惩戒是公惩会的职权,不是监察委员,这种牵扯到人命、死刑,所作所为也非常荒谬的行为,监察委员林雅锋、方万富、江明苍与副院长孙大川凭什么说时效过了不能惩戒!」要求这些不适任的监察委员下台。
▲提到法医萧开平,徐自强相当愤怒「我差点被他害死!我算是很幸运,有司改会和很多民间团体帮我,找很多专家学者来上法庭反驳他的鉴定,那其他没有人帮忙的人呢?还有多少错误的鉴定没有被发现呢?」
受害的冤狱当事人徐自强表示,「看到这份报告真的很生气!因为我差点被他害死,我常常在想,为什么只要当了官做错事就都不用负责,然后还想尽办法定我们老百姓的罪,犯了这么严重的错,为什么监察院还帮他脱罪呢?我还有苏建和都算是很幸运的,有很多民间团体帮我们,找很多专家学者来上法庭反驳他的鉴定,那其他人呢?其他没有人帮忙的人呢?他还待在那个单位,我想到就觉得很恐怖,还有多少错误的鉴定没有被发现呢?」
公务员惩戒法于2015年大幅修正,重点之一就是将免除职务、撤职及剥夺退休(职、伍)金处分这三种处分,改成无行使期间限制,不受旧法10年时效拘束。修法放宽惩戒时效,就是要解决像5大冤案这种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平反的司法案件,因为时效限制无法惩戒当年违法失职人员的问题。
萧开平法医鉴定错误的行为,监察院二份调查报告已经确认。但四位监委却说萧开平法医「违失情节未达应处休职以上惩戒处分之程度,应适用公务员惩戒法104年5月20日修正后之最有利于当事人5年惩戒时效,始符法制。」民间司改会认为,「四位监委包庇萧开平的作为,对不起历任监委,对不起提名他们的总统,更对不起支付他们薪水的人民。要求林雅锋、方万富、江明苍、孙大川立即请辞监委。」
▼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与冤狱平反协会26日在监察院前召开记者会,要求不适任监察委员下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