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涉死刑鉴定 违医学伦理

宪法法庭20日宣判死刑有条件合宪。 (本报资料照片)

宪法法庭20日判决死刑合宪,但若有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不得判处死刑,欠缺受刑能力的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也不能执行死刑。司法精神医学会引述世界精神医学会马德里宣言、日内瓦宣言指出,任何情形之下,精神科医师都不应执行受(死)刑能力之鉴定,如医师的鉴定可能剥夺生命,将有违反医学伦理的疑虑。

司法精神医学会理事李俊宏表示,此次大法官释宪后,争议之处在于执行死刑时的判断。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被告被判处死刑后,处于心神丧失的状况,就会停止执行死刑。

李俊宏说,心神丧失的定义,旧有法规为「完全无知觉理会」,释宪后将这个部分独立拉出,成为「受死刑能力的判断」,被告能不能理解死刑判决,这一块由医师鉴定,就会有争议。医师可以判断精神障碍、心智缺陷,很多受刑人在矫正机关中,有需求也会转介精神科医师,但若直接涉及受死刑能力的判断,就会出现道德上的两难。

「医师的天职是维护生命」,李俊宏表示,若医师的判断可能剥夺他人生命,就会有违反医学伦理的疑虑。

司法精神医学会理事长杨添围也指出,世界精神医学会于1996年马德里宣言、2023年日内瓦宣言重申立场,在任何情形之下,精神科医师都不应执行受(死)刑能力之鉴定。

杨添围解释,不是精神疾病就可以免于一死,而是精神或心智障碍,不具足够诉讼(就审)能力与责任能力者,才不应处以死刑。这在许多仍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是可接受的通则。

李俊宏指出,各国人权标准不一,不见得都会遵守宣言,一些国家为了避免医师直接涉入死刑鉴定,会要求所有受刑人定期接受身心健康检查,由执行单位根据过去纪录做判断。未来台湾的法律要如何因应,仍待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