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涉受死刑能力判断 司法精神医学会忧违反伦理

司法院宪法法庭20日宣判死刑有条件合宪;图中为审判长、大法官许宗力。(郭吉铨摄)

宪法法庭20日判决死刑合宪,但若有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不得判处死刑,判处死刑但欠缺受刑能力的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也不能执行死刑。司法精神医学会引述世界精神医学会马德里宣言、日内瓦宣言指出,任何情形之下,精神科医师都不应执行受(死)刑能力之鉴定。如医师的鉴定可能剥夺生命,将有违反医学伦理的疑虑。

司法精神医学会理事李俊宏表示,犯罪行为过程中、审判过程中的精神鉴定较无影响,此次大法官释宪后,争议之处在于执行死刑时的判断。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被告被判处死刑后,处于心神丧失的状况,就会停止执行死刑。

李俊宏说,心神丧失的定义,旧有法规为「完全无知觉理会」,释宪后将这个部分独立拉出,成为「受死刑能力的判断」,被告能不能理解死刑判决,这一块由医师鉴定,就会有争议。医师当然可以判断精神障碍、心智缺陷,很多受刑人在矫正机关中,有需求也会转介精神科医师,但若直接涉及受死刑能力的判断,就会出现道德上的两难。

「医师的天职是维护生命」。李俊宏表示,若医师的判断可能剥夺他人生命,就会有违反医学伦理的疑虑。司法精神医学会理事长杨添围也指出,世界精神医学会于1996年马德里宣言、2023年日内瓦宣言重申立场:1. 在任何情形之下,精神科医师都不应执行受(死)刑能力之鉴定;2. 精神科医师应积极协助在法律上无法为自己有效防御辩护,以及不具足够能力承担法律责任的精神疾病及心智障碍者。

杨添围表示,两者是精神科医师的立场与伦理诫命,不是精神疾病就可以免于一死,而是精神或心智障碍,不具足够诉讼(就审)能力与责任能力者,才不应处以死刑。这在许多仍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是可接受的通则。

李俊宏进一步指出,每个国家的人权标准不一,不见得都会遵守宣言。一些国家为了避免医师直接涉入死刑鉴定,会要求所有受刑人定期接受身心健康检查,由执行单位根据过去纪录做判断。韩国虽有死刑判决,却20几年未执行,不存在判断问题,英国则已废除死刑。未来台湾的法律要如何因应,仍待讨论。

卫福部长邱泰源回应,伦理有些是真理,有些是社会价值。对于医师的涉入,可能要尊重医师的感受,但国家、专业人员该做什么,都可以再沟通讨论。至于是否会没有精神科医师愿意做?他认为,精神科属于热门科别,许多医师也对法律有兴趣,对于未来鉴定的人力,他并不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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