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捷运伸咸猪脚! 男子对邻座女子磨腿抓手
25岁陈姓男子,搭乘机场捷运时,竟对邻座的甲女先以腿部磨蹭其腿部。(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桃园市龟山区机场捷运惊传性骚扰案件!25岁陈姓男子,搭乘机场捷运时,竟对邻座的甲女先以腿部磨蹭其腿部,进而企图抓握甲女手臂等隐私部位。甲女连忙闪躲,陈男仅触碰到甲女的外套,事后甲女报警将陈男送办。法院审理后陈男被依性骚扰罪,判处拘役50日,可易科罚金,并宣告缓刑2年。缓刑期间,需接受10小时的法治教育课程,并接受保护管束。可上诉。
判决指出,陈男与甲女素不相识,于民国113年1月14日19时许,于桃园市龟山区搭乘机场捷运时,适与甲女坐在相邻座位,讵陈男竟接续以其腿部磨蹭甲女腿部,又试图抓握甲女之手臂等隐私部位,但因甲女闪躲,陈男仅能摸到甲女之外套,以此方式对甲女为性骚扰得逞。
法院审酌被告与甲女素不相识,竟不知尊重异性及人性基本尊严,仅为满足一己私欲,乘告诉人不及防备之际为性骚扰行为,侵害告诉人之身体、自由及性自主法益,所为实应非难,被告虽坦承犯行,深感悔意,然因告诉人未到庭,致未能与告诉人达成调解,尽管陈男坦承犯行,表示深感悔意,依《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之性骚扰罪,判处拘役50日,可易科罚金。
法院考量,陈男年纪甚轻,念其因短于思虑,误蹈刑章,事后已坦承犯行,堪信其悔意甚殷,经此侦审程序及刑之宣告之教训,当知所警惕,而无再犯之虞,爰依刑法第74条第1项第1款规定,予以宣告缓刑2年。缓刑期间,陈男需接受10小时的法治教育课程,并接受保护管束。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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