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充电桩难过“物业关”,法院调解“破困局”

2024年5月,高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随后打算在自用车位安装充电桩,电力部门告知其须提供物业公司盖章的登记证明材料。高某先后多次向小区物业提出申请,却遭到拒绝。物业公司以电业局委托的施工队曾在小区内有过野蛮施工损坏过卷帘门设施等理由,拒不同意高某安装充电桩,因协商不成,高某向宽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自判决书生效起五日内向高某出具同意其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证明。

判决生效后,高某拿着材料前往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却依然阐述其在诉讼阶段的理由,拒绝配合业主开具安装充电桩证明。无奈之下,高某向宽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立即向物业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与物业公司取得了电话联系。但是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仍然态度强硬,并坚持认为“国家没有统一标准要求必须由物业公司开具证明材料才能安装充电桩”。

在初次谈话未取得进展后,执行法官立即传唤该物业公司,并告知物业:一是业主在案涉小区内长期使用相对固定的车位,并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的停车费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符合国家管理规范对充电桩安装条件的要求;二是车位是否符合安装标准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判断,物业公司不应进行主观描述;三是如果物业公司认为施工队在安装设施时对物业财产有损毁行为,协商不成可以另行提起诉讼,此理由不能成为其阻止业主安装充电桩的理由。同时物业公司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也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在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利予以纠正、制止,相关权益人也应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管。

为切实将该矛盾化解以及为避免后续类似纠纷再次发生,执行法官向该物业公司告知,如果物业公司确实认为其为业主安装充电桩有不能理解之处,法院会组织该案件审判部门法官、供电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本案申请执行人、物业公司负责人至物业公司就此类问题举行专项座谈会,通过充分的协调沟通打消物业公司疑虑并杜绝此类案件再次发生。最终,在法官的多次释法明理后,物业公司为高某出具同意其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证明。高某拿着证明材料顺利向供电公司申请安装了充电桩。高某终于在购买新能源汽车半年后,在自有车位上为自己的爱车通上了电。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对于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高先生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是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战略要求,应予以肯定。充电桩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配套基础设施,是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政府相关部门先后出台多份意见、通知,明确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要求物业公司予以协助、配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件《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规定:“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2024年6月,吉林省能源局、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吉林省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规定:“(八)推动居民自用充电桩建设。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上可建设自用充电设备。由属地供电公司负责实地勘察,并在符合条件的场地完成装表接电工作。物业企业应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由所在社区街道办配合履行以上职责”。

来源:宽城区法院

编辑: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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