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信二「东岸停车场」弊案侦结 基检起诉大日负责人等11人

基隆地检署今(28)日侦结大日开发有限公司针对信二停车场及东岸停车场行贿市府官员案件,将被告包含大日公司苏姓负责人、前基市府交通处技正贺男等11人提起公诉。(张志康摄)

基隆地检署今(28)日侦结大日开发有限公司针对信二停车场行贿市府官员案件,检方另查东岸停车场也涉嫌行贿,将被告包含大日公司苏姓负责人、前基市府交通处技正贺男等11人提起公诉。(张志康摄)

廉政署及基隆地检署前年侦办基隆市信二停车场投标弊案,今(28)日基隆地检署宣布侦结,除针对信二停车场招标案收贿案外,另查出在东岸停车场部分,大日也有行贿陈男以了解督导项目,并另有申报不实等犯行。检方依照贪污治罪条例起诉大日公司负责人苏男、贺姓技正、临时人员陈男,并以涉犯税捐稽征法逃漏税捐、刑法诈欺得利等罪,起诉大日公司苏姓财务主管及员工,全案共11人提起公诉。大日公司陈姓副总支付公库2万元,获缓起诉。

检方起诉书指出,首先于2015年基隆市政府招商办理「基隆市东岸立体停车场营运移转案」(下称东岸停车场案),由大日公司于该年12月间取得最优申请人资格,双方并订立经营权契约。苏男为求营运顺利,竟自2018年2月东岸停车场商场开幕后起至2022年7月期间,持续以现金行贿交通处临时人员陈男,于2018年2月首次交付5万元,同年第2次交付10万,其后4年,每年交付2次,每次10万元,迄2022年7月止,总计交付陈男贿款共95万元。

而陈男也「领钱办事」,会适时通知交通处督导东岸停车场之重点项目,使大日公司得随时注意及改善,减少被列营运缺失作为对价,并常将职务上知悉之交通处内部督导重点、客诉等情形,告知苏男或大日公司人员,使大日公司得预为因应处理,以免列缺失,影响之后续约。此部分检方认定认陈男涉犯贪污治罪条例对于职务上之行为收受贿赂罪、苏男涉犯贪污治罪条例非公务员对公务员关于职务上之行为交付贿赂罪。

在信二停车场弊案部分,市府2022年办理信二立体停车场委托经营管理案,苏男则为确保取得信二停车场标案牟利,在2021年10、11月间与陈男谈妥,若助大日得标,将支付100万元作为报酬。贺姓技正在2021年11月因职务接触标案签办资料时,影印附件2017年至2021年信二停车场经营管理财务试算表等资料,再由陈男拍照传给大日公司员工,在开标前泄漏足以造成不公平竞争资料。

后陈男2022年2月间探得投标厂商名称、家数、投标金额,传送讯息给大日吕姓员工。同年3月2日又用手机,拍下信二停车场委托经营管理标案工作小组初审意见报告传给吕。大日3月10日得标后,苏男将约定之100万元交付陈男。

此外,检方另查出贺男涉嫌泄密,针对东岸停车场2019年10月间,廉政署向基市府调阅东岸停车场案相关资料时,贺男同年11月4日上午以电话先告知大日员工该情报,并提供交通处回复的签呈内容。

检方深入追查大日相关金流等资料,还查出大日涉嫌逃漏税、开立不实发票、陈报不实营收等情形。

检方指出,苏姓业者和8名公司人员,涉嫌填制与14家公司或商号间共457纸不实统一发票,据以报扣抵销项税额,逃漏营业税额80万9590元。苏男另于2016年至2021年间,每月指示员工短报10%营收,逃漏营业税151万9899元。

苏男与不知情的承租人主富服装公司(NET)议定,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年底,将大日公司出租东岸停车场商场,每月280万元租金中的30万元,佯称签订软体合约收取款项,再指示大日会计人员开立发票给NET,降低大日租金收入,7个月短报210万元。

此外,基市府当初与大日公司签订东岸停车场案契约书,约定经营权利金计算以「预估年收入」为基准,超过部分由双方各分得50%。未料,苏男为避免实际总营收超过预估年收入,竟在2016年短报营收818万9543元。

最后,大日公司向基市府不实陈报2016年度东岸停车场总营业额为7984万4518元,未逾当初预估营收8041万元,透过诈术免除向基市府缴纳经营权利金486万2031元得利。

而检方还查出,苏男等人筹设协助大日开立假发票的公司时,在完成设立登记后,就将充作股款收足证明的100万元领出,实未缴足股款,另涉犯公司法及刑法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检方起诉书强调,陈男贪图私利,利用职务不当收取贿赂,重创公务员廉洁形象,但考量坦承犯行,请法院妥适量刑;贺男为市府中高阶主管,擅将职务取得应保密资讯泄露给厂商,应予严惩从重量刑。

至于其余被起诉的大日员工,检方认为都是听从负责人苏男或苏姓财务主管指示才配合犯行,因均非主谋身分,一并请法院从轻量刑。另大日公司陈姓副总支付公库2万元,获缓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