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REITs专项立法,上交所总经理蔡建春提出五条建议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目前,我国REITs市场已有首发30单、扩募4单上市,募集资金超1000亿元。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总经理蔡建春表示,我国REITs采取“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框架,在试点阶段取得积极成效。但顶层设计的基础制度亟待完善,相关制度安排对于进一步壮大REITs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建设存在较大制约。

REITs在试点阶段,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采用了“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的产品架构。“这是在不突破上位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采取的务实选择,但客观上也伴生了产品层层嵌套、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主体多元、协调成本较高等一系列现实难题。”蔡建春分析称。

在蔡建春看来,多层架构之下,产品运作管理机制,企业方、投资方、产品管理方互相交织,决策流程复杂,沟通协调难度大,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利益冲突,有待进一步简化架构、理顺关系、强化责任。同时,REITs的税收支持、会计处理和投资者准入等配套制度仍需持续完善。

“综合考虑业务适配性和立法便利性原则,参考境外REITs市场大多采用专项立法实践,依托《证券法》在国务院层面制定REITs专项条例,是相对现实可行的安排。”蔡建春表示,该路径能全面解决REITs面临的各项制度制约,符合REITs发展规律,有利于推动REITs市场发展壮大。

在立法重点上,蔡建春提出以下五方面建议:

一是明确REITs属于《证券法》规范的证券品种,对REITs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事项予以规定,条例未规定的适用《证券法》规定。

二是明确REITs发行交易相关安排,规定REITs发行上市条件、REITs管理人管理、做市机制等事项,解决产品结构及参与机构责任义务等问题。

三是明确REITs管理架构和持有人会议机制,确定“REITs载体+项目公司”的产品结构,参照股东大会制度,建立健全REITs持有人会议机制,解决运行管理效率问题。

四是明确REITs税收、会计处理、国有资产转让等相关配套机制,解决约束激励问题。

五是明确REITs市场的监管安排和法律责任,明确REITs发行人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监管安排,解决法律责任主体和责任机制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