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派提案|民建中央建议加快推进《中国股权投资基金法》立法
澎湃新闻记者从民建中央获悉,民建中央拟向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提交《关于建立中国特色私募股权投资体系的提案》。
民建中央在上述提案中,建议从募资、投资、管理、退出四个方面建立中国特色的私募投资体系。
一、秉持开放合作理念,广开渠道募集资金。尽快建立世界各有关国家主权基金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金连接的官方合作渠道。充分发挥QDLP和QFLP引资优势,在试点资格、结汇额度、投资领域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两者均衡发展。精准破解银行资金投资股权的制度性障碍,主管部门加快牵头修改相关规则,引导银行通过理财子公司发起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母基金;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豁免久期错配限制,采用额度制管理,鼓励大型银行设立滚动发行10年期以上专项“资金池”,完善“投贷联动”机制。
二、坚持科技自强方向,提高站位规划基金投资体系。完善多层次基金体系,明确VC和PE的创新政策适用范围。鼓励地方政府产业引导基金适当降低返投比例要求,扩大返投方式的确认范围,推动区域间返投互认试点。进一步扩大国资市场化母基金比例,明确要求国有资本以出资人而非管理人方式参与股权投资。
三、遵循扶持壮大原则,减税降负优化基金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中国股权投资基金法》立法。对合伙制创投企业中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一律按20%的个人所得税率征税。扩大法人投资者税收优惠适用范围,将公司型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扩大到全国,将该项政策中投资期限反向挂钩阶梯税率制度扩大至合伙制基金中的法人投资者。探索全生命周期计税模式,允许创投企业以扣除全部股权投资项目成本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将其投资项目收入和成本确认原则从权责发生制转变为收付实现制。
四、充分发挥市场驱动优势,实现股权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完善国资退出流程和办法,扩大股权份额转让交易试点范围,争取S交易试点平台具备承办全国各地中央企业、中央金融企业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合法资格,允许国资基金份额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处置。探索S交易平台与中基协系统对接。优化股票实物分配政策,将可以实物分配股票的范围调整为基金持有的所有股票,限售期的股票也可以进行分配,且不视为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