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案吊臂砸中捷1死15傷 興富發、齊裕公司不起訴原因曝
台中捷运去年5月10日遭兴富发文心爱悦建案掉落的吊臂砸中车厢酿1死15伤惨剧,死者为静宜大学法律系专任教师林淑雅,台中地检署依过失致死罪嫌起诉2名塔吊作业工人;另林的家属也对兴富发等3公司提告,检方认定,兴富发等3公司为「法人」,无刑法犯罪能力,侦结就3公司不起诉。
兴富发文心爱悦31楼顶楼塔吊吊臂2023年5月10日中午由工人拆除,过程疑似钢索断裂造成长40公尺、重3.3公吨的吊臂向下坠,砸中部分建物及捷运顶上的遮光罩,并卡在上方入侵轨道,造成捷运发车来不及反应迎面撞上严重毁损,造成1死15伤。
案发后检方将现场工人、兴富发等公司列被告,昨侦结依过失致死罪嫌起诉许姓、吕姓工人。另林淑雅的家属有对兴富发、齐裕及宇球等3间公司提告过失致死罪嫌。
检方指出,刑法是以伦理道德为基础建立的规范,论理与规定都就具伦理道德的「自然人」建构,而「法人」则是私法创设的组织体,虽在民法上有行为能力、侵权行为能力,但在刑法上,除特别法有明文处罚的两罚规定外,因法人不具伦理与道德性,而不能成为刑法上适格的犯罪行为人。
检方说,刑事诉讼法第255条第1项所称的「其他法定事由」,是专指程序法上的法定理由,因此若被告为法人,则不得为刑事被告,依先程序后实体的原则,应依刑诉法第255条第1项为不起诉处分。
检方查,富发、齐裕及宇球等3间公司都是法人组织,又刑法中关于过失致死、过失伤害等罪,并未设有处法人的规定,自无刑法上的犯罪能力,程序法上也无当事能力,侦结不起诉。
台中捷运去年遭建案吊臂砸中酿1死15伤,检方就建商兴富发、齐裕及吊臂厂商宇球等3间公司,均不起诉处分。图/报系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