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處分黃子佼緩訴合法 但法界認為對「特殊性癖好」少了矯治效果
艺人黄子佼被查获持有七部未成年少女遭偷拍影片。图/联合报系资料照
艺人黄子佼持有7部未成年性影像,检察官处分他缓起诉,职权声请再议中,案子未全部落幕;检方对黄的处分重了?轻了?法界看法不一。有人说,检察官对被告的每一处分都存在风险,不能说哪一种是最好选择。
检方对黄子佼治罪的法律,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9条,法律规定,持有儿少性私密影像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万元至30万元罚金,本条号刑度属2年以下的轻罪,因此,侦查检察官对黄处分缓起诉不违法。
个案说,黄子佼被处分缓起诉期间为2年,要在缓起诉确定6个月内向公库支付120万元, 应自缓起诉处分3个月内书立悔过书一份,字数不少于1200字,需亲自签名交付台北地检署。
今天朝野立委一致谴责制造、贩卖儿少性影像行为人应修法加重刑度,也有立委认为检察官太善待黄子佼。
法界人士说,侦查检察官在黄子佼认罪下处分缓起诉,是惩罚他较多金钱,且处罚立即见效,一旦案子起诉到法院,如何证明7部未成年性影像影中人为「幼齿」?可能形成诉讼争点,如果不能证明,黄子佼获判无罪不是没机会。
有资深检察官说,黄子佼有钱有势,进而成暗网论坛的高级付费会员,黄必须付出实质代价,才可以取得特定的儿少性影像观览,姑不论黄持有影像时间与新法、旧法的关系,常理来论,黄应本身应有特殊的性癖好。
资深检察官说,办案是一种选择,没有好坏对错的问题,不过,黄子佼的罪责用金钱及悔过书去抵销,并没有达到矫治的效果。
法界人士说,司法给予当事人的处分,应涵盖必要的矫治、教化甚至修复功能,黄子佼犯后赔付的是「金钱」、「写字」,司法没有加诸当事人精神卫教矫治的成命,或命黄去上课学习正确性观念,恐怕浪费对罪犯纠错的机会,与整体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安全法益的精神有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