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狂人也会怕!忧身分曝光 冒用他人个资犯142案惨了

桃园市一名男子(A男),经常驾驶自用小客车,并以车上行车纪录器,搜录他人车辆交通违规,再向主管机关检举,他为了避免自己个资遭到外泄,以不详方式取得刘女的国民身分证号码,未经刘女同意或授权,利用她的个资,到桃园市交通违规检举专区网站,一共举发142件交通违规。

法院审理,法官发现,A男在本案冒用刘女个资,另案则是冒用郑男个资,依据检举资料显示,A男冒用刘女之名义较早,并非同时冒用刘女与郑男。而且,A男冒用刘女与郑男名义的日期都会有所交错,只有2021年5月17日、2021年5月20日、2021年6月1日,这3日有一天同时冒用刘女与郑男名义。

法官认,A男每次检举,都是有意识的选择冒用刘女或郑男的名义,也就是今天冒用刘女名义检举,下次就会冒用郑男名义检举,如果同一天要检举2次以上,就会交错冒用2人的名义。

法官检视,本案与另案的检举时间,A男检举交通违规,不是每天都会冒用刘女或郑男的名义,由此可见,A男是在有搜录到他人交通违规,并要向主管机关检举时,才会萌生伪造准私文书的犯意。

法官考量,A男为智识正常之成年人,每次冒用刘女名义检举1笔或多笔后,下次要再冒用时,均有重新思考,可以不要冒用或再度冒用的机会,故认以同日多次冒用刘女名义的行为为接续犯,不同日则应论以数罪并罚,才符合公平及衡平原则,也不违背被害者对法律之感情及期待。

法官再考量,A男虽提出2021年8月6日的和解书,主张已与刘女无条件和解。但刘女向官表示:我当时签和解书时,以为她只有冒名检举1、2件,后来才知道他冒名很多件,我主张和解无效。

法官审酌,A男未尊重刘女的公共信用而为本案犯行,虽未赔偿刘女,但有到庭参与调解,仅因刘女未到庭,才无法成立调解,而A男也因另案遭判处有期徒刑确定,于本院判决时,另案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尚未逾5年,故不符宣告缓刑的要件。

法官日前依法判决,A男犯行使伪造准私文书罪,共37罪,分别处有期徒刑2月或3月。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6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